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公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
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舟山市普陀区公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公民维护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普陀区公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本辖区发现的各类生产安全违法违章事实、证据和违法违章嫌疑对象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揭发、报告的行为。
向本区以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举报的违法违章事实、证据和违法违章嫌疑对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打击违法违章、事故调查取证等发挥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由普陀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获取重要证据、当场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等。
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四条 公民举报奖励纳入普陀区安全生产违法违章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管辖范围,举报中心由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举报电话:3016699、3058696(传真);电子邮件地址ptaqjg@163.com; 信函举报地点: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举报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及时向举报中心举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逃逸线索的或相关重要信息的;
(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以下职责的: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按国家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
(十八)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公共安全及生产、生活安全;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举报中心负责对密码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使用举报中心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短信息、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直接到举报中心,或向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举报;
(三)委托乡镇、街道安监站举报。委托举报的,乡镇、街道安监站应当负责委托人的相关保密等权益。
第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公开举报人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举报中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举报中心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供线索直接查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的,酌情奖励2000-20000元;
(二)提供线索查获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至第十七款的,酌情奖励500-20000元;
(三)特殊贡献的可突破标准予以重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违章嫌疑人主动接受处理的;
(二)事故受害方提供线索的;
第十二条 多人共同举报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违法违章事实查明或处理后十日内进行,奖励金额的发放及相关工作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通知,由发布案件信息的举报中心在违法违章事实查明或处理后及时发送,或者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公告。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奖励通知或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凭个人代码领取或要求汇款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禁止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