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贫(特)困残疾人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残疾人经济补助实施办法》中部分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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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扶残助残工作,提高残疾人物质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舟政发[201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普陀实际,决定对《舟山市普陀区贫(特)困残疾人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残疾人经济补助实施办法》(舟普政办[2005]256号)中部分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贫(特)困残疾人和接受教育培训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补助费用,并对部分补助对象进行调整。

(一)特困补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生活不能自理)、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持有市残工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的特殊生活补助,从原来的每人每季度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季度300元;对低保家庭中的一般残疾人,从原来的每人每季度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季度150元。

(二)助学和生活补助(原文为教育补助)。

1.凡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大专每人每年35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年4000元。

2.凡被本辖区以外的全日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3.凡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残疾学生,从原来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6000元提高到一次性奖励4500元、6500元;同时将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列为补助对象,即: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符合本项条件的一次性给予4500元、6500元的奖励;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中专学历证书的视力残疾人,给予一次性3500元的奖励,其它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500元的奖励。

以上经费的补助发放办法和经费列支渠道以及其它事项仍按原实施办法(舟普政办[2005]256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列调整内容中:特困补助自2011年第四季度起执行;助学和生活补助自2011年9月起执行。

三、对贫(特)困残疾人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残疾人实施经济补助是一项旨在提高残疾人物质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好此项政策,做好补助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区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安排或调整预算,确保所需资金到位。区残联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各项补助资金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各项补助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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