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 办公室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15年9月11日
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我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合法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政发〔2008〕9号)、《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和《关于推进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行政区域内(普陀山镇、新城管委会勾山管理处所辖区域除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引进人才、无房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普陀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承担。
区发改(物价、统计)、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监察、审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金融、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街道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房源的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取得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资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充资金,并采取多渠道筹措,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租赁、维修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九条 建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条 每年年终,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高层住宅可放宽10平方米。应参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提供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装饰装修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规费和税收减免政策。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场房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收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具体申请条件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有关部门领取填报《舟山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户籍所在社区受理;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逐步实行常态化。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人才管理、人力社保、流动人口管理、民政、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区房管部门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并轨管理,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住房,由其租赁居住,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机制,根据房源逐步保障。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重大疾病家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等实行优先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定期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减免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其中,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方式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视房源情况轮候进行实物配租,暂不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房源指标按《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实物配租,暂不实行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经区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一般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市场租金水平可通过市场信息调查测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按困难程度暂分四档,分别为:低保(特困)和优抚对象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大学生和符合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具体分档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执行。原已入住的保障家庭(即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原租金标准支付,今后新入住的保障家庭和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保障家庭,其租金标准按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支付。
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普党政办〔2014〕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改为住房租赁补贴。普陀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按困难程度暂分三档,分别为:低保(特困)和优抚对象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补贴标准暂按原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执行,今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测定后进行调整。
已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普党政办〔2014〕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五条 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将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但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口迁移,应遵循公安机关的户口迁移政策,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原申请部门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由街道办事处、区民政、人力社保、房管等部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住房租金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管部门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三)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附属用房)转让、转借、转租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五)保障家庭已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保障家庭未按照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之前房租。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