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发[2015]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实施办法调整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发放的证件依旧有效。户改后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就业、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失业率,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人员纳入登记失业率统计范围。
二、完善统一的就业困难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为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已办理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随军家属。根据本区促进就业资金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实行城乡统一的补贴条件和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区户籍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统一以居民身份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分别以1.5%和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按原城镇失业职工标准享受。户籍改革前按渔农村户籍缴费的职工,在待遇审核时缴费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分段计算后相加。
四、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符合遗属补助发放条件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统一按非农业人口标准执行。
(二)非本区户籍的遗属补助对象,仍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户籍类别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 办公室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