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6-19 10:44:15 浏览次数: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

2018年6月18日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10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的小干污水处理厂氨氮日均值超标。我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废水标排口进行采样。根据2018年3月16日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18)水字第024号〕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入海洋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9.2mg/L, 未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规定的氨氮浓度5 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该公司未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信息来源: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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