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社),街道相关科室:
现将调整完善后的《沈家门街道规范招投标程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沈家门街道规范招投标程序、监督、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肃招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舟山市普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舟山市普陀区非必须招标工作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及区“三资”管理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投标总则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街道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标后管理工作。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招租)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及招标方式审批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街道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承担街道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街道本级(包括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如设计、勘测、监理等)项目;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等项目,必须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普陀区年度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街道下属国有、集体企业,社区、村、经济合作社等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类工程项目实施必须通过村两委会表决通过并附会议记录,上报街道招投标中心报备);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入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招标。
第七条在进行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项目的金额、性质,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最高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区招投标中心招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进本街道招标投标中心的,须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至下限标准的项目,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至下限标准的项目须报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各类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皆应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协议出租(出让)的且由业主单位自行招租的,须经集体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报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招投标申请与委托
(一)业主单位向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及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类招标,应向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交《申请及委托书》,业主单位《廉政保证书》,《工程造价报告书(工程量清单)》或图纸。采购项目类招标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采购产品的品名、技术资料、数量、规格、型号及预算。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项目,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房产证明、前期承租人《告知书》、《合同》,标的物概况、起始价。除上述各类招标项目必提供的资料外,(街道下属企业、村(社)、社区)必须提供当年需出租项目的清单,重大项目需提供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
(二)公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出租项目,原则上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5年;标的物规模特别大的(如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公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出租项目,租赁期内底价租金累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可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公司进行招标或拍租。代理招标(拍租)结束后其招标文书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一份给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四)业主单位和招投标中心共同确定招投标方案报街道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核后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由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指定媒体、地段发布,要求发布面广,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所有公开交易项目,招标公告需在区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其它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图纸)。
第十四条投标报名,招标投标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报名必须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及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价格测算)的情况。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图纸)有任何疑义,招标人应予以澄清或纠正。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概算,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信息等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招投标的方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方式。为避免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招投标的方法,原则上按明标方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技术难度高的特定标,本地区专业承包的建设企业少,以及特殊性突击性的项目,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但须经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招标前根据招标人预算编制,由业主单位确定工程下浮率的基数,在提交招标申请书上确定。
第二十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取投标文件,并做好签收记录,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拒收。
第二十二条街道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人员中应有1至2人,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中心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招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监督人员、评标小组人员、招标人参加开标签到。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身份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书应按无效标处理。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到场的,应撤回投标书,不予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中心对各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及唱标。评标标准与办法主要有:建设类项目有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随机抽取法。街道通常使用的一般为随机抽取法;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项目主要采取明价竞价和暗价竞价两种招租方式。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投标单位主体是否符合招标设置的资质条件、投标人资格,是否遗漏资质文件,如有不符之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告知投标人。
(二)资料审查。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告知投标人。必要时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单位可以进行质疑,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答复,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来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三)其他审查。如与投标文件有实质性条款内容有抵触的,如工期不符、投标报价不符,技术参数误差等,作无效投标处理,并告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评标小组根据投标文件所列的评比办法和标准或细则进行评标,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单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小组及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整个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并宣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中标公示,发布中标候选人信息期应不少于一天。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街道招标投标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额度提交。
第三十一条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再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可以转入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投标结束后,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应作招标投标情况汇总报告。
第三十四条资料归档应该实行一标一宗,以备查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直接发包50(含)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其资料一份交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采购项目额度在街道招标范围的必须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如遇抢险救灾物资,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直接采购的,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直接采购,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处置等项目在街道招标范围的必须进入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招标。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在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或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1、在投标、竞价过程中违反规定,扰乱秩序;
2、在投标、竞租有效期内悔标;
3、在投标、竞价过程中有串标行为;
4、中标人或承租方逾期未与招租方签订合同;
5、在招标、竞价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招标投标监督
第三十九条街道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街道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招投标活动实施廉政准入制度,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
第四十二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做到“廉政八不准”,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招标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招投标项目,故意隐瞒,大标小招,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擅自发包,严重违反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资金使用监管,凡对监管不力,严重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街道招投标工作接受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加强对街道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沈街办﹝2018﹞3号《沈家门街道规范招投标程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各类表式及租赁合同〈样本〉
沈家门街道公有资产出租招投标授权委托书
沈家门街道招投标中心:
我单位决定将 出租,标的物基本情况和出租要求如下。
1、标的物概况(适宜用途):
2、标的物面积:
3、标的物地址:
4、对承租人的要求:
5、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年租金: 元。
7、租金交付办法:
8.投标押金: 帐号:
现委托街道招投标中心办理我单位 有关事宜,望从委托之日起 天内办妥,在受托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我单位均于承认。
委托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沈家门街道公共资源、公有财产交易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申请事项 | |||
处置、出租 内容 | |||
处置、出租 要求 | |||
申请单位及主管 部门意见 |
签名: | ||
街道招投标 中心意见 |
签名: |
沈家门街道招投标中心进场交易物产权确认证明单
交易内容 | 层数 | 面积 | M2 | ||||
原合同起始日期 | 年 月 日 | 原承租人姓名 | |||||
原合同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原年租金 | 元 | ||||
原经营项目 | 现允许经营项目 | ||||||
交易物性质 | 永久性建筑 □ | 临时性建筑 □ | |||||
交易物产权单位 |
(盖章) | ||||||
产权权属 证明文件 | |||||||
交易物使用权 单 位 |
(盖章) | ||||||
产权使用的其他说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沈家门街道工程招投标授权委托书
沈家门街道招投标中心:
我单位决定将 工程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要求如下:
1、工程名称:
2、建筑面积:
3、工程地址:
4、对投标人的要求:
5、工程造价:
6、工程建设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现委托街道招投标中心办理我单位 有关事宜,望从委托之日起 天内办妥,在受托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我单位均于承认。
委托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沈家门街道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招标单位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工程规模 | 建筑面积 | 工程类别 | ||||||||||
招标形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 技术设计完成情况 | |||||||||||
招标前期准备情况 | ||||||||||||
招标范围 | ||||||||||||
报 名 条 件 | 企业资质 | 项目经理资质 | ||||||||||
工期要求 | 质量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
投标报名日期 | ||||||||||||
开标日期 | ||||||||||||
工程量计算 | 提供工程量清单□ 按施工图计算□ | |||||||||||
计价方法 | 综合单价法□ 工料单价法□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他□ | |||||||||||
合同价调整 | ||||||||||||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
招投标中心(盖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财产租赁合同(协议)〈样本〉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利用公有资产公共资源,确保资产保值和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平等、友好和诚信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合同如下:
一、财产租赁范围:甲方位于,面积约,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年。
三、租赁费标准及支付方法:年租赁费。具体支付。租赁押金元。
四、在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经对所需租赁的房产进行了察看,按清单载明财产的数量、性能、现状等情况确认所租赁的财产能正常使用,适合乙方的租赁目的。
五、乙方对所租赁财产只享受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出售和抵押。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的房产要进行装修、更改或投资建设,应事先制定投资建设方案并在征得甲方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其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到期后,乙方投资的不动产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作经济补偿,动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租赁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如遇政府宏观规划、政策性因素作整体调整需要终止房屋(设备)租赁合同时,视为自然正常性终止租赁关系,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所有方不作任何交集赔偿,但租金及其它缴纳的费用均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八、其他费用支付: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其他需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由于乙方逾期付款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货物实施留置。
十、租赁财产的维护和保养: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的财产应妥善保养、合理使用。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按清单载明的财产归还甲方若有财产损失和破坏,乙方应当进行赔偿或修复。
十一、乙方在租赁期内因使用租赁财产及投资建设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与甲方无关,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必须符合政府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甲方规定的经营用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规定,并依法、文明经营,严格执行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
十三、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房产的,应参加房产租赁投标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如未获得续租的,应在限定时间内搬迁。
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规定未按约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十五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财产,或者装修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的违约责任。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不能正常进行的,双方都不负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另行说明: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街道招投标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