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普陀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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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281400841@qq.com。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至2019年11月11日。

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舟山市普陀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区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及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区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

(三)有利于提高我区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普陀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区文广旅体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鼓励旅游产业的创新和融合性发展,对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和融合发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七条  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积极进取、创新创优、提升品质,争取各项旅游荣誉(特指政府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旅游行业专属荣誉)。本条所涉及的奖励对属于质量等级提升的采取补差额的方式予以奖励。

(一)新评的AAA、AAAA和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新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30万元;新评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5万元。新评的A、AA、AAA景区村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和7万元。

(二)新评的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新评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饭店,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新评的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的银桂、金桂品质饭店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新评的三、四、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四)新评的省级、国家级研学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果蔬采摘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及相关的产业性基地,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五)加快推进我区海岛民宿产业的转型升级,培育具有鲜明海岛海洋文化创意、度假功能突出、服务品质较高的海岛民宿,具体奖励措施按照《普陀区关于加快推进海岛民宿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新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七)对获得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荣誉称号的旅游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八)对聘用高级导游员、外语导游员的旅行社,按照每年每人分别给予旅行社5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派员参加全省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对派员参加国家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级、省级服务技能比赛获得各类奖项的,奖励采用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暨一个单位取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进行奖励,且不重复奖励。

(九)加强对旅游企业综合性考评工作。每年度对签署旅游安全责任书的旅游企业从规范运行、诚信经营、文明城市创建、旅游安全、工作配合等多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考核优秀(前10名)的旅游企业奖励1万元/家。

(十)普陀区星级导游员的补助,根据《普陀区星级导游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着力提升普陀旅游服务水平,对旅游品质教育培训、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培训、旅游执法人员培训,行业技能比武、导游大赛、旅游安全培训演练等,由区文广旅体局或委托区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围绕普陀旅游在省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开展的形象宣传推广事项及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旅发资金的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文广旅体局年度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旅发资金的申报每年安排一次,原则上在第三季度前完成,具体申报时间以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的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要求建立项目库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和报告书,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四)项目建设合同和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品质提升、获奖证书等。

第十三条  区文广旅体局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旅发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最终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通知,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区文广旅体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资金补助单位应在补助年限的第2年年初向区文广旅体局和财政局提交旅发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上缴国库,并取消该单位两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奖补单位为在普陀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事项涉及区财政多项奖励、补助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本意见,但对全区旅游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第二十条  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其他原因受行政司法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享受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原则上根据财政当年度确定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已发文件和本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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