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沈街委〔2019〕54号
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现将《沈家门街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沈家门街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保证党的组织生活正常化和规范化。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会议内容主要涵盖: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5、定期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先锋指数评定;6、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及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等,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党员群众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如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定,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会议内容主要涵盖: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3、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总结部署工作;4、研究如何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研究如何加强自身建设问题;5、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制定加强教育管理的措施;6、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7、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8、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支委会讨论的重要问题等。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小组长负责组织并主持会议。党小组要在会前与党支部进行沟通。会议内容涵盖: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等,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5、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会议内容和讨论意见等。
(四)党课一般每个季度上一次。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党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党课内容涵盖:1、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纯洁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认真制定党课计划。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部委员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讲人、授课内容和讨论意见等。
(五)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一般在每月固定时间开展1次。主要用以开展学习教育、严肃组织生活、开展民主议事、开展志愿服务、强化激励帮扶等。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应突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围绕武装思想、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和发挥作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为便于党员定期参加党的活动,支部应在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基础上,相对固定每月一天作为支部主题党日,促进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形成习惯、做到经常,使之成为党员政治生活的“生物钟”。支部主题党日时间不得随意占用。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是以党支部为主体,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先锋指数考评可以结合支部组织生活灵活开展。主要环节包括确定主题、谈心交心、对照检查、进行自我批评与相互批评、组织评议。组织生活会后每名党员要针对会上查摆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六条 党员应当每月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三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十一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第四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四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十五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十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坚持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街道班子成员指导所辖党组织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每年到联系社区、村社开展上党课、调研督查党建工作、指导组织生活会、参与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认领党建任务等。
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街道党工委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考核评价。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街道党工委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