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19-109620 公开日期 2019-10-0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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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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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713号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与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37号)和2019年市政府发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9﹞2号)相关规定相比着重强调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核心作用,法定程序更为细致科学,责任追究更为明晰。本着正确执行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目的,我区出台了《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总则、决策目录管理、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本着有利实践、方便操作的原则细化制订而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范围及例外规定,党的全面领导,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区政府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决策目录管理,共五条。明确了目录化管理的范围和例外情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的主体、时间、程序要求及目录的内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与拟订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区人民政府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的衔接,目录的发布主体和公布要求,目录动态调整的程序要求。

(三)第三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共十五条。该章共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个小节。

(四)第四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共十条,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两小节。合法性审查方面采用了两次审核两次讨论原则,一是承办单位形成决策草案要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和集体讨论通过;二是在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前要经过区政府确定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第五章决策的执行、评估和监督,共七条。明确了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有关要求、决策中止的情形,区府办对决策活动的监督职责,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镇、街道和区政府部门参照执行的要求,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

三、实施日期说明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

联系方式:0580-3010792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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