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社区、村(社):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通过,现将修改后的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年度3月份召开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大会,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各社区(村社)书记、主任,街道各部门负责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安排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每两月召开街道安全生产“1+8”联席会议。听取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干部联系网格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情况,综合安全管理中心责任区域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包括: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综合安全管理中心人员日常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问题等。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持,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参加。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检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综合安全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参加。
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季节特点、传统节假日、政治敏感期等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对当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会议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街道有关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参加。
六、会议召开前,相关部门要充分准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会议议题和需研究解决的问题;采取会议签到,无特殊情况,应参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会;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专题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严格贯彻落实;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单位、部门和社区(村),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如何落实会议制度
开好五个会议:1、安全生产工作大会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3、安全生产“1+8”联席会
4、安全生产工作党政联席会
5、安全生产专题会
佐证会议的三个资料: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会议时间:每年3月份召开
2、会议议程: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
表彰有关单位和人员;
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3、参加人员: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各社区(村)书记、主任,街道各部门负责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办事处主任安排部署工作
5、会议下发文件:本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或要点、主要措施,表彰决定,年度考核办法,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
2、会议议程:通报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本季度工作;
3、参加人员: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4、会议由街道安委会主任主持
5、会议下发文件:本季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措施;结合季节特点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1+8”联席会
1、会议时间: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2、会议议程:有关单位汇报两个月工作情况;通报本街道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简要总结两个月内工作,安排下两个月重点工作
3、会议主持:街道安全生产主管领导
4、参加人员:经济贸易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管理办公室、渔农村发展办公室、综合安全管理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战口、鲁家峙开发指挥部办公室
5、会议文件:相关活动工作方案;下个双月度工作要点
安全生产工作党政联席会
1、会议时间:适时召开
2、参加人员:党政班子成员全体
3、会议议题:由安委办或其他部门提出相关议题
4、会议议程: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主持;主管领导或其他涉及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说明;集体研究措施方法并表决;书记或主任做总结讲话
5、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1、会议时间:适时召开
2、会议内容:结合季节特点、节假日、政治敏感期等不同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就当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会议文件:安全生产活动方案
4、会议主持: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安全生产主管领导
5、会议要形成纪要
组织会议要求
1、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照会议制度规定的参会人员参会,在签到表上签字;
2、会议记录按时间顺序记录,明确记录员,记录内容要详实,包括:主要议题、发言内容、决定事项、领导讲话等;
3、会议要形成纪要并存档;
4、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落实,落实情况要有总结或情况说明。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的任务是: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汇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结果。
三、街道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必须带队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一年内参加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街道各分管领导参加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不少于四次。除上述检查外,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部署,在特定时期和重要时段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每年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不少于两次,每季度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20天。街道安委会其他工作部门和社区(村社)每年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不少于一次,每年度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两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30天。另外,根据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应随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制定检查计划,确定内容与重点。每次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一般性隐患的,应根据情况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当即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根据情况责令限时整改或全部、局部停产停业整改,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重大隐患,要由街道或上报上级政府实施挂牌督办,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闭环管理。
六、对下发的限期整改事项必须按时复查,填写《责令整改复查意见书》,对拒不整改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可根据上级职能部门委托事项和权限进行处理,对超出街道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以街道安委办名义及时报告公安、应急、交通、港务、海洋渔业、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理。
七、开展检查的部门必须认真归类各种检查文书,形成工作档案。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制度要点
1、建立一企一档;
2、督促、检查、复查;
3、分类监管;
4、相关部门督查、巡查;
5、挂牌督办;
6、报告、移交。
建立一企一档
一企一档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
重点企业安监机构人员情况登记表(重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表(重点)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企业平面图及消防设施平面图(重点)
安全生产组织构架图(重点)
关键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排查,及时更新
督导、检查、复查内容
1、上级安排部署工作落实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制度建立→对照制度查落实→对照现场查整改):三项制度制定是否完善(基本制度、操作规程、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建立,隐患治理是否到位(资金投入、整改情况);会议记录是否齐全;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职工培训档案是否建立;是否达到全员培训要求;安全文化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承诺是否践行;对照现场查隐患整改是否到位。
3、检查频次(分类监管):高危行业每月2次,重点企业每月1次,一般企业每季度1次;检查范围: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有检查必须有复查。
分类监管
1、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高危、重点、一般进行分类,制作《沈家门街道重点安全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分布图》,加大对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打击力度。
2、企业分类监管标准:按行业分类;按危险程度;按企业规模。按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工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人员聚集、交通运输等,由行业部门监管。按危险程度分类:危化、建筑、矿山等为高危行业。按企业规模分类:企业在当地的重要程度。
相关部门检查、巡查
1、检查范围:职责分工规定的监管对象
2、检查频次:每月2次,全年不少于30天
3、备案资料:检查计划、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表、监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活动方案或通知等文件
挂牌督办
1、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街道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跨街道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区安委办挂牌督办。
2、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街道安委办加强跟踪督办。
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报告、移交
1、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向街道安委办报告
2、超出权力范围向区政府、区安委办报告
3、超出责任范围向街道相关职责部门移交
4、属于行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向区级有关部门移交
沈家门街道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街道安委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和逐级上报。
五、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尽快报送,以便及时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销。
六、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七、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并按期将检查情况报送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八、要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在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九、重大危险源监管要点:定期巡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管理制度、巡查台账、应急装备、检测资料等。
沈家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由街道机关干部、民兵、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完善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
三、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建立安全生产重要时期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带班领导,明确值班人员,严格值班纪律,切实履行值班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值班交接手续。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和拖延不报。
六、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等。事故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八、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九、应急处置工作要点:1、健全组织,成立各类应急救援队;2、制定预案,注重可操作性,关键是明确职责分工,报告方法,联络方式,救援措施;3、定期演练:应急培训,了解预案内容,应急处置,提高实战能力。
十、处理事故的方法:1、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局或其他部门报告;2、报告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②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③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④续报,每小时续报一次;3、启动应急预案:①救援;②疏散人员;③警戒;④善后。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奖惩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街道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奖励、处分和实施“一票否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人评优、晋职的制度。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完成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优秀的,由街道给予通报表彰。街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认真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经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四)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九条 给予嘉奖的,由街道有关部门推荐,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有关行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除外)突破街道年度责任制考核下达的控制目标数,扣减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发生人员死亡或出现职业病确诊病例的,对相关主管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负责安全生产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街道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
(一)年内发生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决策部署,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发〔201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形式,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上级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辖区企业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资格等级,将不诚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三、安全生产诚信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企业必须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监督。
五、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采用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街道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A、B、C、D”四级诚信等级评定。评定结果由区安委办审核后公布企业诚信等级。
六、对暂未纳入当年度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且又未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当年不对其诚信等级进行公布,也不执行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七、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二)一年2次(含2次)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谎报、瞒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被查实的;
(七)连续2次企业诚信评估等级均为D级的。
八、“黑名单”企业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能参与诚信等级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按评估标准评估企业诚信等级。
九、未与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不接受评估的企业一律按C级企业监督管理。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级别的企业,要求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实行降一级监督管理。诚信管理期间发生1起致人死亡事故的企业,实行降一级监督管理。
十、本制度适用范围是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发〔2013〕51号)文件执行。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街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社区(村社)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村社)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村社)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村社)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包括警示通报和约谈警示两种形式。其中警示通报由街道安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约见警示由街道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街道辖区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街道安委会负责在辖区警示通报: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行业领域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达到警示通报情形的,街道安委会须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并将警示通报情况报送区安委办。
第九条被警示通报的有关部门、社区(村社)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通报文件下发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街道安委会。
第十条街道安委办约谈警示的对象:
(一)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社区(村社)负责人;
(三)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进行约见警示的情形: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未督促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备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的;
(四)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街道安委办进行约谈警示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三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沈家门街道安委会解释。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二、每年度辖区各行业领域、社区(村社)、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经常性地对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经验,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学校等重点区域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眼位置设置危害因素告知栏和安全警示标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社区(村社)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更新宣传栏内容,检查维护好宣传栏、警示标牌等设施。
四、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社区(村社)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经常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兴载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五、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培训”制度,特别是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重视转岗、变换工种和“四新”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安全教育。
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察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确保所有培训记录登记造册,形成台账。
七、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活动,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点、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检查方法技巧以及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探讨交流等,并进行考试。
八、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每年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相关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街道安委办。
九、街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故意推诿,不积极配合、不派员参训的部门人员,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事项。
十、教育培训工作要点:1、坚持三个“一定要”:一定要制定培训教育活动计划、制定活动计划一定要可行、活动计划一定要落实;2、提升安监队伍素质,一是安监人员,二是安全生产协管员;3、督查企业落实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企业参加各级培训教育的监管。
沈家门街道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
一、为加大对社区(村社)、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力度,及时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畅通联系渠道,制定本制度。
二、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为安全生产联系人,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落实一个网格为联系点,按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汇报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对联系网格内社区(村社)的安全生产进行1次检查调研,对联系点的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分别做好工作记录。
四、全面掌握联系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参与联系点社区(村社)、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及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切实落实对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等职责。
五、督促联系点社区(村社)、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隐患整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台账等工作,确保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六、主动协调解决联系点社区(村社)、企业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点领导工作汇报会,综合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七、街道党工委年底对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联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评,纳入述职述廉和干部年终考评结果。
八、联系制度解读: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措施;2、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工作机制。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做到要素清楚,表述准确。
三、值班作息时间要求同正常工作日一样,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迟到、早退、脱岗。
四、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责任。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要及时处理好各级安全生产来文、来电及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事项。
六、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接到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如遇突发事件需要暂离值班岗位的,必须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并确定好代班人员。
沈家门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
(一)矿山(包括采掘施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五)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六)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七)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
(八)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辖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街道举报,举报可采用来人、来信、来电等不同方式。
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举报电话(传真):3059831。
三、举报受理:
街道综合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举报受理工作,无特殊原因对各类举报应立即予以查证核实,并在15天内回复举报当事人;对查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对街道难以独立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经核实形成书面材料,经上级领导批准,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保密纪律:
实施举报保密机制,举报受理、办理等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涉及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举报奖励:
(一)对举报人的举报,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表彰或酌情奖励200-2000元,根据情况,特殊贡献的可突破标准予以重奖。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违法违规嫌疑人主动接受处理的;2、事故受害方提供线索。
(三)多人共同举报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
(四)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违法违章事实查明或处理后十日内进行。
(五)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综合安全管理中心通知或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要求汇款、银行卡存入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禁止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