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农〔2019〕106号
关于开展申报普陀区2019年度农产品品牌推广与营销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我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及品牌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财农〔2015〕314号)和《关于印发<普陀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农〔2017〕160号)精神,决定开展申报普陀区2019年度农产品品牌推广与营销补助项目,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的营销投入,拓宽销售渠道。
1.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开设自营店。凡当年开设自营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2.支持农超(物流)对接。对农产品营销主体销售普陀品牌的名特优初级农产品当年进大型超市,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对借助国内大型物流平台开展农产品订单式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补助1-3万元。
3、支持营销主体收购本地农产品。组织当地农产品销往市外,柑桔30万斤以上补助0.5—1万元。对当年新建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普陀农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的补助1-2万元。
4.鼓励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政府性组织的省级、国家级金奖农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8000元、10000元的奖励。获省级、国家级优质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
对当年获得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将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将给予3万元的奖励,绿色食品续展成功的,每个产品将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每个产品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当年获得地理证明标志产品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一次性补助2万元。
5.支持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活动。组织举办佛茶、兰花、水仙等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组织本地特色农产品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业)生产和营销的农业主体。
三、项目申报与管理
1.项目申报
由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提出申报。各地要加强申报项目审查核实工作,对涉及到按种植面积补助的项目要实地察看,认真核实面积,做好公示,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和不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普陀区2019年度区级支农资金项目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地点、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别及具体内容,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科、区财政局农业科各一份。获证类项目需附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实绩类项目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上报后,由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根据项目的内容,讨论决定资金安排。对经审批的补助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在网上对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给予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由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3.有关要求
申报的农业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请各地于2019年12月11日前将《申报表》以纸质及电子形式一并上报。
附件:普陀区2019年度区级支农资金项目申请表支农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