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24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6日中午,接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组举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港街道塘头社区的南溪山矿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南溪山矿区正在进行石料开采、破碎、水洗作业。经查,该矿山开采项目的采矿权属于浙江舟山德蔚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变更为浙江舟山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编制的《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12月3日经原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普环审[2015]34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同时,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8月23日和9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19)水字第045号〕和〔普环检(2019)水字第059号〕显示,2019年8月22日该矿区装卸码头附近和洗砂沉淀池排入附近海域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9.28×103mg/L、2.54×104 mg/L, 9月26日该矿区场地排入附近海域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2.30×104mg/L、1.10×104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悬浮物浓度150 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南溪山矿区开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并对该公司作出捌拾捌万陆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平作为南溪山矿区开采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壹拾柒万捌仟柒佰元整。

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