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24 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行管理的舟山市普陀区展茅3000吨/日污水应急处理系统(位于普陀区展茅街道长峙山)将应进入3000吨/日污水应急处理系统处理的污水,通过污水进水管上私设的阀门直接向海域排放。根据2019年11月15日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19)水字第074号]显示,该公司通过私设的阀门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49mg/L、氨氮浓度浓度为95.3mg/L、总磷浓度浓度为5.39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总磷1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