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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30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意见》。

           

二、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三、主要内容                

◀  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的四种类型。充分利用我省“国土三调”成果,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的八类划定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找准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分四种类型:一是划定不实类;二是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类;三是违法违规占用破坏类;四是不规范种植、养殖类。        

◀  严格分三类处置。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的8种类型,要分类处置。一是调整补划类;二是严肃查处类;三是规范引导类。        

◀  规范开展整改补划。充分利用我省“国土三调”成果,根据问题图斑的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确保整改补划后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空间布局有优化。        

◀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一是合理确定储备区划定任务;二是把好划定标准;三是可以及时动态更新。            

◀  加强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一是限定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要求;三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监管要求。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自然资规〔2019〕1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构建保护有力、利用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2019年底基本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确保到2020年末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9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不少于10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少于800万亩。各市、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保护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                                    

(一)明确核实整改任务。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部、省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调查、处置、补划的工作要求,找准问题图斑,界定问题性质,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提交举证材料,实施分类处置,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相关的空间规划修改报批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按规定时间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全面调查问题图斑。疑似问题图斑主要包括:两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图斑;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地理国情监测等数据,对第三次国土调查认定为园地、林地、坑塘等且未标注恢复属性、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土地;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的八类划定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针对上述疑似问题图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软件,逐个图斑组织开展实地核实,提交相关举证材料。

(三)分类界定问题性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等数据,合理界定问题图斑性质。

1. 划定不实。2017年6月30日前,已将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明确的八种划定不实情形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错划的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要进一步界定其合法合规性。对违法违规的要先依法处理,再根据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难易程度分为拆除复垦、调整补划。

2. 违法违规建设占用。2017年6月30日后,未经依法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违法违规建设占用。

3. 违法违规占用破坏。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属违法违规占用破坏。

4. 不规范种植、养殖。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高大树木、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的植物,或深挖养殖鱼塘等其他破坏耕作层的,属不规范种植、养殖。

(四)严格实施分类处置                    

1. 调整补划。划定不实的地块,正在实施修复工程恢复耕种条件的、可以拆除复垦的,不需要补划;其他划定不实的,要直接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占用中属于“一户一宅”的农民建房、各类非经营性和非营利性的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 严肃查处。除调整补划类之外的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违法违规占用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高大树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深挖养殖鱼塘。2019年以前没有规范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综合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确定后,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各地要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五)开展整改补划。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根据问题图斑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确保整改补划后一个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空间布局更优化。各地要结合整改补划工作,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资料档案、保护责任书等,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三、加强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严格限定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要求。除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抢险救灾等需要的临时用地外,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临时用地选址超出建设项目周边5公里均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比较方案,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连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占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采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确需延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临时用地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概算。

(三)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监管要求。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复垦方案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和管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后涉及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减少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数量、质量和水田面积平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复垦到位的临时用地要依法进行处置。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的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制,统一规划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粮大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路等生产设施,引导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积极推动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财政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制定耕地地力综合培肥实施方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有效改善和提升耕地地力土壤生态环境,切实提高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成果,开展保护优质耕地活动。

(三)全面推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应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情况说明,在建设用地报批时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上报,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项目土壤改良和中低产田改造。

五、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划定任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未来一定时期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等补划需要,结合两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以下简称“储备区”)划定潜力数据,合理确定城市(镇)周边及其范围外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储备区内耕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进行管理和使用,今后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或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在储备区中补划。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在自然资源部规定时间内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验收,经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论证和审核确认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划定标准。储备区应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或已实施过土地整治、集中连片程度较好,合理利用的优质耕地中优先划定,划定的储备区应相对集中,或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将城市周边范围内耕地划入储备区。城市周边范围内储备区应划尽划后其规模仍不足的,可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在城市周边范围线外划定储备区。

(三)动态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使用后,应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根据统一安排,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有关工作,对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动态调整储备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时补划的需要。

六、层层落实责任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坚持“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总体原则和坚持“严格清查、严肃整改、严禁搭车”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和整改工作。坚持底线思维,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二)层层压实责任。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有关空间规划修改报批等各项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汇交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注重统筹衔接。要全面做好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衔接,尤其是在划定范围、地类认定、面积计算等方面,确保两项成果标准一致。核实整改工作按照“二下二上”工作模式,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无缝衔接。核实整改成果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强监测监管。要与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做好衔接,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述核实整改补划和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完善有关空间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相衔接。

(四)加强上下联动。要全面了解掌握核实整改和储备区划定工作具体措施和技术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和联动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尤其是对共性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加强实地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确保核实整改工作进度和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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