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属部门、镇(街道、管委会)等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补助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各镇、街道、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报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渔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和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六)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前期论证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政府常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审查论证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相关规划布局和资金来源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增补或调出名单,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未经联席会议论证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土地、用海项目除外),凭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即视为项目立项,由各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总投资在400--5000万元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列入相关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确认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相关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概算由区财政局进行审定,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由项目建设单位于上一年的9月底前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汇总,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实施项目(续建和新建)和前期预备项目两部分分类,经联席会议评估、论证后,会同区财政局商定年度投资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区属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属镇、街道、管委会。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联席会议论证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党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管负责制。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镇(街道、管委会)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建设项目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造价突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提出说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根据超过项目概算金额,按程序分级报批。其中:超项目概算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确定;超项目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确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联席会议审查论证或项目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评价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管委会)下属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舟普政办发〔200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