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邮箱:13732568@qq.com。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至2019年6月12日。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6月3日
舟山市普陀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群众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三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相应产权关系,建立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数据库并报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单位,负责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和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按照“谁购买,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化的原则进行管理。通过区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小区、公园、企业、机关等单位通过单位筹资、资金捐赠、实物赠送等方法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属于该单位所有。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要与镇(街道、管委会)和村(社区)的总体规划相配套。选择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公园、广场、绿地、场馆等室内外场所安装。
第八条 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安装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严禁购置不正规厂家的产品或危险性大的器材。
第十条 区财政给予基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程序:镇(街道、管委会)汇总、申报辖区内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内容,经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根据全区年度全民健身设施预算,按照申报数量比例统筹安排补助经费。补助经费须专款专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区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对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进行整改。区体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对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单位要把全民健身设施纳入该单位的资产管理,产权单位必须登记造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成后,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避免因使用健身器材造成人身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全民健身设施日常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健身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向全社会开放。产权单位应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基层体育骨干的作用,宣传普及健身方法,加强健身安全教育,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安全健身。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功能正常,维护良好,无被挪用、占用、闲置现象。环境整洁有序,地面无杂草,无损坏花草树木、乱堆放、乱张贴、乱拉乱挂等现象。如因拆迁等原因导致器材闲置或拆除,应及时择地另行安装,并对接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
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更新与维修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损坏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以及使用年限未超过但无法修复的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更新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按合同约定维修,保修期外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通过区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镇(街道、管委会)与维修企业签订全民健身设施养护工程合同后,负责组织维修。
第二十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维修企业,指导和督促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维护工作。每年定期对各镇(街道、管委会)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区财政根据检查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对镇(街道、管委会)文体工作专项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管理中未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区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对该单位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侵占、损害、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单位和人员,产权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