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舟山市普陀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邮箱:344061546@qq.com。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至2019年8月28日。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8月20日
舟山市普陀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舟文发〔2018〕14号)、《普陀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14〕30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馆址在普陀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坚持公益性办馆方向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不断充实和丰富藏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优先鼓励设立可填补我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特点,以及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博物馆等。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参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五条 按照“民办为主、政府扶持、统筹规划、市场
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补助实行免费开放的全区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方式分配,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
建馆补助。由民间自筹资金建设并达到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要求(3条硬性指标:1.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2.藏品数300件以上;3.注册资金50万以上),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按照展厅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分两次到位,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两年后再补50%。
(二)场馆租赁补助。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租赁合同时间不少于5年的,租赁面积中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按展厅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万元。
(三)免费开放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公示开放时间的,按参观人数每百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免费开放时间全年少于240天的,将不给予免费开放补助。
(四)临时陈列展览补助。非国有博物馆组织的临时陈列展览必须在区文广旅体局备案,根据展厅面积、展品档次、布展投入、展览效果和受众面等因素综合评价进行补助,经认定评审小组审核评定,对每个申报的临时陈展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并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临时陈展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1场。
第八条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建馆、租馆、免费开放、临时陈列展览等因素,每年对非国有博物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评分实施根据舟山市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和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进行。区文广旅体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文广旅体局复审。
第九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一星级、二星级非国有博物馆评定工作,同时做好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的推荐、初审工作。评定出的二星级非国有博物馆数量占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总数不超过30%,评定出的二星级、一星级非国有博物馆每个馆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补助。根据市文广旅体局对全市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实施的年度星级评估工作结果,评定出的三星级博物馆由市财政给与每个馆3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资金扶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非国有博物馆申报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项目为准,于每年1月20日之前进行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文广旅体局初审。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市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和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初审意见报给市文广旅体局进行复审。具体申报要求:
(一)建馆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建馆资金补助申请表、藏品目录、资金来源证明(验资报告)、施工方案、办馆理念、民政法人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二)租馆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租馆资金补助申请表、租馆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免费开放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标准配备设备统计出的参观人数,建立台账制度。[参观人数以安装在博物馆入口处和出口处的监控视频影像、智能门禁系统(自动计数器)、台账(需含参观时间、团队性质、参观人数等内容)等统计结果相互印证来确定]。
(四)临时陈列展览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临时陈列展览资金补助申请表、临时陈列展览备案表、临时陈列展览藏品清单目录、布展设计图、照片及展览视频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文广旅体局根据最终复审结果进行相应资金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运作,接受区文广旅体局监管及业务指导,每年按要求开展年检年审考核备案等相关工作。对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文广旅体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区文广旅体局。
第十六条 区文广旅体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取消其补助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办法出台之前已有非国有博物馆的相关扶持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
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为提升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其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按照舟山市文广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舟文发〔2018〕1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考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分两大类,一是对县(区)非国有博物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必备条件、建馆与租馆、免费开放和临时陈列展览等方面。二是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年度星级评估工作, 经评定后确认相应等级。
三、考核标准
(一)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
各县(区)在满足“制定相应扶持办法”必备条件情况下,以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工作考核为前提,按因素权重分配方式对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补助。具体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1。
(二)全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
非国有博物馆经评定后确认相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其中,85分至100分评定为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70分至84分评为二星级非国有博物馆,60分至69分评为一星级非国有博物馆。具体星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
四、考核方法
1.按照《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评定应在各个非国有博物馆每年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实施。
2.考核方式以台账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主,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及全市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和全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做好相关考核准备工作。
3.考核具体指标数据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据为准。全市各非国有博物馆要确保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等。
4.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一星级、二星级非国有博物馆评定工作。同时,各县(区)做好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的推荐、初审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县(区)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推荐和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最终确定三星级博物馆;市本级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舟山市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
附件2: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
附件1
舟山市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考核量化标准
项目内容 | 考核量化标准 | 补助 权重 |
必备条件 |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建立一定扶持资金。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县(区),市财政将不予考虑建馆、租馆、免费开放、临时陈列展览的扶持补助。 | |
建 馆 | 由民间自筹资金建设并达到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要求(3条硬性指标:1.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2.藏品数300件以上;3.注册资金50万以上),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 |
10%
|
租 馆 | 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租赁合同时间不少于5年,租赁面积中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 10% |
免费开放 | 1.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公示开放时间的。免费开放时间全年少于240天的,将不给予免费开放补助。2.免费开放参观人数以安装在博物馆入口处和出口处的监控视频影像、自动计数器,以及台账(需含参观时间、团队性质、参观人数等内容)等统计结果相互印证来确定。免费开放参观人数达2000人-5000人的,补助权重20%,达5000人以上的,补助权重40%。 |
40% |
临时陈列展览 | 非国有博物馆组织的临时陈列展览必须在所辖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展厅面积、展品档次、布展投入、展览效果和受众面等因素综合评价,经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上的临时陈列展览给予补助。 | 40% |
附件2
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
一级项目 | 二项 项目 | 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定分 | 评定对应材料 |
基础设施(30分) | 馆舍面积 | 建筑面积达200㎡(包括200㎡)以下,得3分。 建筑面积达200—600㎡(包括600㎡),得6分。 建筑面积达600㎡以上,得9分。 | 9 | 提供场馆基本情况说明。 | ||
馆舍标识 | 按照注册登记名称悬挂博物馆馆名牌匾,文字醒目、准确。 | 7 | 提供博物馆馆名注册证明。 | |||
馆舍安防 | 有比较完备的安全、消防等设施(得1分);有监控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运转良好(得2分);有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得1分);至少有保安或安防人员1名,齐全的安防制度及应急预案(得3分); | 7 | 提供:1.博物馆安防设备清单。2.博物馆消防设备清单。3.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4.疏散路线设置情况说明。5.保安或安防人员名单。 | |||
馆舍环境 | 有安全、干净的卫生及服务设施,馆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 7 | 提供馆内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说明。 | |||
综合管理(24分) | 有章程、有年检记录 | 章程内容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通过市、县(市)区文物部门审核、备案(得5分)。 按规定参加博物馆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且年检合格(得5分)。 | 10 | 提供1.博物馆章程。2.博物馆年检报告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 | ||
有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 有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得4分);通过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备案(得4分)。 | 8 | 提供博物馆上一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 |||
有财务制度 | 有馆务运行财务册,并通过市文物部门、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备案。 | 6 | 提供博物馆馆内运行财务册。 | |||
藏品管理和固定展览(20分) | 藏品数量 | 藏品量达100-500件,得2分; 藏品量达500—2000件,得4分; 藏品量达2000件以上,得6分; | 6 | 提供藏品目录。 | ||
藏品账目 | 有一本清晰的藏品总账,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 6 | 藏品总账清晰。 | |||
固定陈展 | 展厅内有系统性的固定陈列1件,得4分; 展厅内有系统性的固定陈列2件以上,得8分; | 8 | 提供固定陈列展览的情况说明。 | |||
社会服务(26分) | 定期实施教育活动 | 定期举办社会教育活动,包括未成年人教育活动等,年举办1场,得6分;举办3场,得8分;举办5场以上,得10分,未举办的,不得分。 | 10 | 提供有教育活动的照片、方案等。 | ||
开放服务 | 有讲解员、志愿者等队伍(得5分);加强讲解员、志愿者的培训(得3分); | 8 | 提供讲解员、志愿者情况说明。 | |||
合作交流、调查研究 | 加强馆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得4分)。馆内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形成报告或出版相关文献等(得4分)。 | 8 | 提供开展馆际交流活动情况说明。 | |||
加分项目(6分) | 主题性活动 |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相关文化活动。 | 2 | 提供开展文化活动情况说明。 | ||
新媒体宣传 | 开设有博物馆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手段(加1分);市内以上媒体、报刊、杂志等方式的宣传报道(加1分);在市级以上各类获奖(加1分); | 3 | 提供相关宣传报道、或获奖证书等材料; | |||
衍生产品开发 | 开发馆内特色的文博衍生产品。 | 1 | 提供相关衍生产品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