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736049907R/2019-109040 公开日期 2019-09-12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文号 舟普政发〔2018〕9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工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统一编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产加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1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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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经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蚂蚁岛、白沙岛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舟政发〔201742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舟转升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普陀区水产加工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继续做好传统水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加快向精深加工和海洋生物医药方向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综合利用我区现有资源,以产业集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努力把我区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基地、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集散基地。力争到2020年,全区年产值上亿元企业2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2家以上,市级水产加工名企8家以上;水产加工业总产值每年增幅10%以上,自动化设备普及率达到60%以上,精深加工率达到55%以上。

(二)着力构建上下游结合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强全产业链建设,推进水产品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环节融合发展,强化对各种资源和要素的有效对接,着力形成上下游产业衔接紧密、配套完备、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产业新体系。

二、加快培育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和海洋生物医药产业

(三)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展茅工业集聚区排水、供热、冷链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产业集聚承接能力,引导全区的水产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提升向展茅集聚。对展茅工业集聚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和总体规划等要求前提下,厂区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上限指标,可实行“一事一议”;对开竣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达标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和浦西工业园的水产加工企业,厂区容积率、厂房高度等按原政策执行,不再另行突破;向展茅工业集聚区整体迁建的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普委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奖励;原厂区鼓励实施生产服务型项目,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在条件成熟前提下,也可以与政府协商原厂区收储,具体收储办法“一事一议”。

(四)培育引进新企业新项目。大力引进有竞争优势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鼓励开展以远洋水产品为原料的产品研发和精深加工。对新落户隶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年起实缴税收总额高于10万元/亩的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普委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奖励。与国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或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培育发展优强企业。全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精做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对获评舟山市水产加工名企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企业,另行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挂牌上市,对获得挂牌上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积极向国家、省、市争取对龙头骨干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并在用地、用水、用电、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区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我区工业政策给予减免。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普委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奖励;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一事一议”研究落实。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七)鼓励企业“机器换人”。积极开展省级水产加工行业“机器换人”示范点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机器换人”和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工厂(车间)建设进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产业的提质增效。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的“机器换人”项目,给予相应补助;对企业购置新型环保冷冻媒介的水产品冷藏设备的,设备实际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对生产废水、淤泥等排放物无害化处理的研究,对成功研发并投产的企业,设备实际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按相关设备实际购置额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依托大健康产业园、海洋生态创新谷、海洋高科技创业中心等平台,加快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能力。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除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合作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被评为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另行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与平台原有补助合计不得高于平台费用的100%)。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以及成功创建各类品牌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四、全面拓展产业购销渠道

(九)完善水产品原料供应网络。加快推进浙江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浙台经贸区、舟山国际水产城、陆港物流园区等平台建设,完善普陀水产品全产业链体系,全面推动产业“2+2”模式,即面向国内外两个原料市场和两个产品市场。鼓励企业开展鱿鱼、金枪鱼、秋刀鱼等远洋水产品加工业务,对于远洋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每个等级只限奖励一次)。鼓励企业开展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丰富原料来源。

(十)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模式。巩固现有国内外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产品市场支持企业通过直营方式建立连锁专卖网络,在国内城市(不包括本市)新设立自主品牌直营分支机构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每个奖励2万元(按地级城市设立个数,非机构设立数);鼓励企业积极接轨旅途经济,对首次与各大航空公司、邮轮公司、铁路部门(包括上述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食品直供企业)签订合同的,按首单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的连锁超市集团合作,对在实体超市进行铺货的,给予每个超市集团首次进场费用及首年上柜费用1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拓军队物资供应渠道,对于成功承接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按照首单合同金额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的海洋渔业博览会,不断提高普陀水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水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水产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扶持园区第三方交易平台建设,为水产企业提供商务代理、在线交易、网络支付、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助。

五、努力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水产加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培育发展。

(十二)成立水产加工行业协会。筹建以行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相关企业、专业院校和研究机构等组成的普陀水产加工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推进落实企业减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企业减负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支出,优化排污权费、设备检测检验等费用收取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创新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扩大信贷规模,适时推出仓单质押、订单融资等新融资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产业基金与民营资本合作的水产加工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资本运作,切实拓宽融资渠道;对于符合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水产企业,给予单户总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担保贷款,且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十五)完善引才用工机制。充分挖掘本地剩余劳动力存量,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引导就近就业;鼓励企业开展区外人力资源的推介和宣传活动,争取更多可用劳动力;积极对接浙海大、舟旅健、普职等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适时增设水产加工、养殖技术、企业管理等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充实人才储备;探索国际化劳务输入机制,着力缓解企业“招工难、用工难”问题。

(十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以“最多跑一次”为抓手,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借助大数据,实时掌握“跑一次”过程中遇到的新痛点、新堵点、新难点,选定最佳解决路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六、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普陀的水产加工企业和海洋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产品质量、偷税骗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本意见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视同配套,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列支;如果涉及的专项奖励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除新落户企业(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补助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十八)本意见20185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01231止。2018年11201851期间符合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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