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2019年度台汛期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确保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度汛,现将《普陀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日
普陀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三、台风影响分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
(二)重大(Ⅱ级)
(三)较大(Ⅲ级)
(四)一般(Ⅳ级)
四、应急响应
(一)发布防台风消息阶段
(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三)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四)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五)抢险救灾
(六)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抢险队伍保障
(二)物资与装备保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应急演练
(六)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评估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普陀区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确保公共安全的原则。台风影响期间,不得在公共锚地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不得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无动力修造船舶。
2.属地管理原则。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街道)、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是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区“三防”指挥部是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总指挥机构。区“三防”指挥部内设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经信、水利、应急管理、港航、海事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
(二)工作机构
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领导小组在全区启动防台风Ⅳ级以上响应时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分析研究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各项工作。
2.检查台风期间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镇(街道)、管委会、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
3.负责台风期间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突发性事件调查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全面掌握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水文信息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港航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浮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机动停泊码头;负责落实救助拖轮在区“三防”指挥部指定地点待命,协助做好引航、拖助等相关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做好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上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处置辖区水域内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
各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船舶修造企业是本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负责本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
三、台风影响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一)Ⅳ级(一般),区气象局发布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台风7级风圈将影响我区,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区造成影响,并可能有8级以上阵风影响。
(二)Ⅲ级(较大),区气象局发布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我区;或受台风影响我区实况已经出现9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10级以上。
(三)Ⅱ级(重大),区气象局发布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区受到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区实况已经出现10-11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12级以上;或区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四)Ⅰ级(特别重大),区气象局发布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区,并伴有12级以上大风;或受台风影响我区实况已经出现风速45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四、应急响应
按照区“三防”指挥部对全区防台风工作的部署,在台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布防台风消息阶段
1.区气象局和“三防办”及时分布台风消息,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及时与气象、“三防”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并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及时通知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
2.各镇(街道)、管委会及时向区经信局报送所属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
3.区经信局统计、汇总无动力修造船舶避风情况,实行日报制。每天上午10:00前统一汇总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和市经信委,并通报海事、港航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直到台风警报解除。
4.区经信局督促全区修造船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尽力恢复修造船舶动力;督促企业落实好拖轮、引航等有关事宜。
5.海事部门做好辖区内水上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6.港航部门做好引航、拖助等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掌握全区机动码头情况。
7.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8.船舶修造企业做好人员、物资、码头、拖轮等防台风准备,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
(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阶段
1.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人员集中到区“三防”指挥部办公,直至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2.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的意见,发布全区无动力修造船舶准备转移进入安全避风场所的通知。
3.各镇(街道)、管委会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核实无动力修造船舶的数量、船型、船籍、吨位及防台风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中的问题。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督查重点区域、重点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5.各镇(街道)、管委会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启动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预案,及时恢复修造船舶的动力,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泊位调整和转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人员检查台风期间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措施。
(三)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1.各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及时通知所属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并督促企业执行;深入企业组织开展防台检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2.海事部门开展辖区水上安全检查,发现在公共锚地锚泊、重要基础设施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以及其它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处置。
3.港航部门合理调度拖轮拖带作业,落实好机动码头。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查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5.各镇(街道)、管委会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停止无动力修造船舶的生产作业,在舾装码头防台、浮筒防台、机动码头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落实在企业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上安装船舶定位装置,进行实时监控。
6.特殊情况下的防台风措施,由区“三防”指挥部报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四)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1.各镇(街道)、管委会加强与船舶修造企业联系,进一步掌握本地所属企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信息情况。
2.海事部门利用现有监控设备,加强对水上安全监控,发现无动力修造船舶移位等情况时,立即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并及时处置。
3.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中的各项防范措施。
4.港航部门落实救助拖轮在沈家门、六横等指定地点待命。
5.经信、海事、港航、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6.船舶修造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落实好企业所有防台风工作安全措施,并撤离防台工作无关人员;落实值班巡查、信息报送、抢险准备等相关工作,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巡查力度,尤其对异地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7.船舶修造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抢险小分队随时待命。
(五) 抢险救灾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出现险情或灾情时,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区“三防”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报告险情或灾情的主要情况或救援要求。
2.抢险救援力量的组织。
——抢险队伍主要由区、镇(街道)和管委会、企业三级队伍组成。必要时,可调度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抢险。
——调度区内抢险救援的物资器材和装备力量。
——与驻舟部队及时沟通联系,请求部队抢险救援力量的支援。
——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和省、市海上搜救中心联系,请求大马力拖轮等抢险力量的支援。
3.研究对策,组织抢险。
区“三防”指挥部接到突发性灾情报警后,立即由主要领导紧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研究对策措施,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并视情紧急报告市“三防”指挥部,请求市、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支援。
——尽快组织受灾船舶的人员转移,千方百计救护被困人员。
——立即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险准备。
——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控制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护准备。
——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送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4.后期处置。
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险情,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险情的调查工作。
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重大破坏的事故,区“三防”指挥部无动力修造船舶专项工作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
(六)应急结束
当台风影响减弱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三防”指挥部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抢险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
2.区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抢险队伍由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抢险小分队组成。
3.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专业抢险队伍。
4.各船舶修造企业应该组建以青年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为骨干的专业抢险队伍。
(二)物资与装备保障
抢险救灾期间,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调度重大抢险装备。
海事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
港航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大功率拖轮。
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以备险情发生时的应急使用。无动力船舶在浮筒系缆防台的,必须严格按要求配用缆绳、搭扣等,并规范操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陆上通信方式以公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传和区“三防”指挥部视频会商系统为主;公众电话出现故障时,由区电信局负责提供备用应急通信设备。
海上通信方式由区“三防”指挥部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保障,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信息发布、媒体及网络沟通由区“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人员医疗救护。
(五)应急演练
区“三防”指挥部和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评估
台风过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参考,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六、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经信局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颁布实施。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和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三防”指挥部或报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和抢险救灾中玩忽职守或响应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