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0-00068 公开日期 2020-01-0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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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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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物及固体漂浮垃圾的清运、监管系统建设、推进城乡、港区、企业、船舶、游客统筹发展的要求,凸显加强渔港漂浮垃圾处理的必然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区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自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开展以来,不少市民和网友反映沈家门渔港岸线附近及港区内的固体漂浮废弃物随处可见,严重影响渔港景观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沈家门渔港半升洞至国际水产城码头范围,每年需清运的固体漂浮废弃物达200多吨,如加上国际水产城码头至勾山浦地段,则多达500吨,这其中还不包括港区的边滩固体废弃物和船舶污染物清运数据。原由政府部门委托专业清运公司包干清运的办法已难以适应现代渔港经济领域改革发展的需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更好地实施沈家门渔港水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的综合治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物及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管理原则,确立了以主管行政部门为“主要责任人”,多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管理的模式,建立和完善渔港水域船舶污染物及固体漂浮垃圾分层次、分区段的收运、处置机制,健全了陆上(边滩)区域与公共水域,排水(闸)口控制与船舶垃圾源收集相结合的处置机制。

(二)界定了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物及固体废弃物的陆源、船舶源、涉港企业源、旅游客源和不良习惯源等源头控制及各义务主体防治、清运、处置的方法和实现总量减少的目标,体现了群策群防,众管与专管、宣传教育与适度处罚的管理特色。

(三)规范了污染物和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装备的选取和管理办法,在落实渔港综合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基础上,也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实现渔港固体废弃物及船舶污染物有效减量的同时,加快港区固体废弃物及船舶污染物污染物收运、清运、接收、处置行为的正规化。

(四)完善了各管理职能机构的责任区域和管理重点及绩效评价,并对职责分工、监管联动机制、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都明确作了相应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责任。

本文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家门渔港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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