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289R/2020-121813 公开日期 2020-11-17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文号 舟普教发〔2020〕9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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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调整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由区教育局牵头,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区教育局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区资源规划分局在组织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 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单个小区或成片开发区规模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应按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6—12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设计规模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审批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区资源规划分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项目用地可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区教育局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书面反馈给区资源规划分局。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必须按省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区住建局要邀请区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区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区教育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做好机构编制配备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建设单位向区教育局办理幼儿园资产、建设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签署接收意见。相关部门必须凭接收方签署的接收意见,方可为建设单位办理正式交房手续。

区教育局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30个工作日内,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建、改建、扩建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区教育局、区资源规划分局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会同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接受区教育局管理,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业主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原《舟山市普陀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普党政办〔2016〕1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舟山市普陀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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