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50H/2020-143022 公开日期 2020-07-14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文号 舟普商务〔2022〕2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商业、贸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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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我们对局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

2020年7月14日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录

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工作规则

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会议制度

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例会制度

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1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干部促廉保廉十条规定

1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来信来访受理办法

1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1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1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A、B岗工作制度

1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保密制度

2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文处理细则

2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天气值班制度

2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2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2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2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档案管理规定

2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会议组织办法

2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员制度

3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加强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办法

3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自聘人员招聘、使用及管理办法

3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干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离舟外出请假和领导到访报告制度

3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3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

3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3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印刷工作管理办法

3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3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党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研究决定局机关干部人事调动、重大党务事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认真完成区委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党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切实加强对全局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领导。

第六条、坚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在宪法、法律以及中央、省市区委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八条、坚持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党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局重要工作部署和改革方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讨论和决定全局下列重要工作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党总支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干部提拔、调动、考核、奖惩;编外人员招聘、管理;下属国有企业管理层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职工招聘等人事工作事项。

(三)局机关、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措施。

(五)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区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党组成员职责

第十四条、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遵纪守法,令行禁止,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第十六条、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好团结协调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的监督。党组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团结合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的团结和凝聚力,加强内部成员之间及内部成员与其他局领导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经常交流思想,加强沟通,认真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商贸、外经贸、粮食物资储备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用以指导协助做好行政工作。

第十九条、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党组工作规则。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离开舟山出差(出访)或休假,应提前向党组书记通报。

第五章  组织政治纪律

第二十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一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

第二十二条、党组成员要时刻紧绷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约束,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二十三条、党组成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民务实,廉洁勤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等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组每位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组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组审定。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组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吸收其他同志参加。党组中心组要制定学习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学习。以集体学习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做到“三个一”(一个学习主题、一个学习发言、一次学习记录)和领导干部的“五个一”(精读一本理论书籍,做好一本读书笔记、搞好一次工作调研、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做好一次学习发言)。

第二十六条、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论述、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关于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关于“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构想、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论述、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八八战略”的认识和实践、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论述、关于改进作风、反腐倡廉、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培养好干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重要论述,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努力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结合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考勤、档案、通报、经验交流、检查等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善于运用本地本单位的事例、材料,生动活泼、有的放矢地学习,使学与用相统一。

第二十八条、党组成员要结合学习体会,带头给机关、基层作形势报告,宣讲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发展理念,积极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党组会议议题经局长办公会议、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需党组会审定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三十二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党组会议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第三十三条、党组会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党组成员都应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向党组汇报。如有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向党组报告,由党组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拟定党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如需拟定会议纪要的,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

第三十五条、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六条、党组成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局党总支对党组成员参加基层党组织活动情况每年进行统计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三十七条、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区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意识形态网上社会舆情和综合风险情况的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八章  廉政制度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对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第四十条、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一条、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党组应积极支持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纪检监察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党组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出现上述应追究责任行为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党总支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干部提拔、调动、考核、奖惩,编外人员招聘、管理,下属国有企业管理层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职工招聘等人事工作事项。

(三)局机关、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措施。

(五)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出席人员

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组织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经局办公会议、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一般不在会议时临时动议。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及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四)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请假。

(五)提请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要有书面材料。

(六)会议通知、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核签字。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6.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7.局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职责;

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优秀干部提拔推荐;

3.人事变动调整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书记全面负责制、局长行政工作负责制,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人员为党组成员。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舟山市普陀区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四)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三)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五)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局长指定的其他领导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指定的副局长召集主持。

三、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局职责范围内工作所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属于局既定工作安排中需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三)协调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布置全局重点工作安排。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七)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议题

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局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待意见明确后,才列入会议议程。

五、会议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例会制度

一、工作例会会议由局领导和各中层干部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工作例会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各分管领导、各科室汇报上阶段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各分管领导、各科室汇报安排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

(四)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五)组织业务学习等。

四、参会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如科室负责人不能到会的,除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外,需指定一名人员大会。

五、具体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工作,做好准备,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二)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

(三)要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每次例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汇总下阶段重点任务印发各分管领导和科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一、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事项。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局下属企业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等参加。

三、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局长事先与其他局领导酝酿后确定。

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室要认真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与会等工作。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党组书记任组长。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可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吸收其他同志、下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是制订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记录、编发简报、会务等工作。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要根据市委、区委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来安排。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的精神,以及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潮流的新知识和做好商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要精读一本政治理论书。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主要采取在职自学读书(包括进党校离职学习)与集中学习、研讨两种形式。根据学习需要,也可邀请专家或有关同志作专题讲座。

第五条  局理论学习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原则上两个月安排1次。

第六条  加强学习检查与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遵守学习制度,严肃学习纪律,妥善处理工学矛盾,认真完成自学读书计划,年终自我检查一次学习情况。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出席集中学习应事先向组长请假,年终将考勤结果反馈给本人。中心组组长要加强对学习的领导和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商务工作中心任务和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 任 内 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局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九)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局党组领导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书记

(一)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对本级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局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组班子成员

(一)协助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结合局党组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民主生活会,向局党组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指导、督促分管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分管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负责人

(一)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对本科室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机关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正职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局党组书面报告本科室、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和区管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按区委统一部署进行。

各科室、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管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及时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局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局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局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局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区纪委和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

机制的工作意见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是新形势下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新要求。现就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将作风建设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总体工作目标。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年度述职,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作风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抓好分管范围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作风建设。

(二)努力做好作风建设的表率。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自身良好作风带动单位作风建设,激发党员干部干事业、抓落实的斗志和干劲。

(三)强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协调抓好作风建设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宣传作风建设的成果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为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正确的用人导向促进作风建设。

二、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一)健全为企业办实事制度。强化为企业服务理念,以维护企业利益为出发点,从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政策、环境、融资等问题入手,每年推出一批为企业办实事项目,并保证落实到位。

(二)完善走访调研机制。局机关全体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或参加企业分析会、党员联系群众工作例会等办法,多渠道多层面“察民情、听民生”,及时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出点子、想办法。

(三)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局机关全体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始终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信访工作各项建设。健全阅批群众来信制度、接访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疑难信访积案会办制度和回访制度等,帮助信访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

三、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机制

(一)注重提升干部素质。机关效能建设要注重提升干部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习评价考核、岗位交流锻炼、竞争激励等工作机制,形成干部队伍素质提升的长效制度,建设“作风务实、素质全面”的干部队伍,为全面提升机关效能打下基础。

(二)强化公务消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简化公务礼仪,工作日就餐不饮酒,餐饮接待严格实行定点定标准;严格控制出国(境)人数和次数。

(三)加强节约型单位建设。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尚,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办公设施,努力降低各种费用开支。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用品。通过能耗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深化政务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行政”。

四、建立健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健全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学习、机关学习日和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制度。通过开展读书活动、举办学习论坛、开展专题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

(二)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局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作风建设专题学习,组织一次作风建设专题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作一次以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党课报告。把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局机关教育内容。重视抓好作风建设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总任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决策监察机制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局机关要坚持落实重大事项通报、经常性征求群众意见等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资金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真正体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民主决策效能监察机制。对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效能监察,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和集体权益的决策行为,追究决策者的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监督评议和奖惩激励机制

(一)开展作风建设专项监督活动。要加强对单位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在推动作风建设中的作用。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查找作风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二)完善作风评议和考核制度。局机关每年都要主动听取群众、服务对象对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作风建设成效明显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工作不力、作风状况差、群众意见多的科室,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并视情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作风建设检查制度

(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机关作风建设总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办法,履行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全局机关作风建设的督查和指导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指被检查对象遵守和执行各类机关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有关情况。经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2.参加全局性会议(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3.不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规定,存在工作时间就餐现象的;

4.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等行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等;

5.擅自在电脑上安装聊天、炒股、游戏等非工作用软件的;

6.擅离职守,脱岗串岗,擅自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7.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或敷衍了事,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被投诉并且为有效投诉的;

8.工作方法简单,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粗暴,遭到投诉并且为有效投诉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宴请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10.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11.在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对方财物的;

12.不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私驾公车、擅自出车、酒后驾车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13.不遵守工作日禁酒规定的;

14.其他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主要方式为

1.定期检查一般原则上一个季度不少于一到二次,不定期检查视情况而定;

2.经常性检查一般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一到二次;

3.明查和暗访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结合进行;

(四)检查处理意见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落实

1.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当事人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批评和教育,其中当事人是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由局党总支书记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给予责令书面检查的由局党总支通知当事人所在科室,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限期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局党总支同当事人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告诫;

4.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的由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5.给予科室不能评先评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意见转交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6.给予个人年终考评或不能评先评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意见转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干部促廉保廉十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从政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纪律严肃性,切实树立公务员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一岗双责”的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教育工作。各级党员干部要主动、自觉参与廉政警示教育等相关学教活动。

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恪守从政道德,加强政风建设,为民、务实、清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得起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评头论足,时刻保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在公务活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自觉拒绝“酬谢”,杜绝“有偿服务”。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拒绝不了的,应送交纪检组登记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迎来送往,按区公务接待有关制度办理,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防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落实局机关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节约,力戒浪费,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最大限度地降低办公成本。

第六条  局各职能科室不准利用办班、培训及会议,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领导和组织的名义谋取小集体和个人私利。

第七条  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及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在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票或在工作时间用现代化信息工具炒股票,严禁用公款炒股票。

第九条  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注意八小时外“生活圈”、“交际圈”自身形象,不参与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或其他有损于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因公出差、学习、培训、出国必须严守纪律,注意形象,对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局党总支负责监督落实,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为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局工作实际,特就局机关科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内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 (聘)干、工作调动的;

(三)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六)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七)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九)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方法

(一)报告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重大事项报告表,如需有另外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文字材料。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二)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报告答复方法

(一)副科级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向局党组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区分管领导后答复本人。

(二)正科级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报区委组织部,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区委领导后答复本人。

四、报告监督方法

(一)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二)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四)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五、报告要求

(一)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四)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来信来访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使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热情接待,区别情况,认真处理。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局来信来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全局的来信来访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二)定期综合研究分析来信来访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向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四)协助上级部门督查和指导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四条  来信来访的登记。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群众来信,按正常程序收文后,按收到的时间顺序逐件编号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者姓名、来信地址、受信者、来信摘要、转办单位(人)、转办日期等。接待来访,应将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来访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转办单位(人)、转办日期等予以登记。

第五条  来信来访的交办。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凡属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科室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要按隶属关系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部门处理。涉及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六条  来信来访的办理。各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建立、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处理好每件来信来访。需要函复的来信来访,由经办人起草复函后经科室负责人审定,交办公室回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复函,须经局领导审定。各科室办理来信来访,一般问题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及时、认真、负责,不得因处理不及时或互相推诿等造成群众越级上访;对来信来访要求解决的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对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说服工作;对无理取闹、妨碍机关工作的,视情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内容的来信来访,应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对合理的批评、意见、建议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一些无价值或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查实的来信,可暂不作处理,留存备查。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

有关规定

一、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二、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

三、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等为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四、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剑财。

五、不得放任、从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六、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七、不得参与“牌局”、“酒局”以及出入具有有偿陪侍性质的娱乐场所。

八、不得违反规定干扰或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九、不得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规参股入股。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为强化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区委“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一、“一岗双责”为领导干部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种双重的责任制。局党组书记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党总支书记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责任人,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管责任人。

( 一 )局党组书记职责

1.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的部署,统筹规划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努力实现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创先争优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创先争优。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抓好局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发挥局党组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对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督促检查局党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并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调研和指导,每年撰写调研文章1篇以上,每年半年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5.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干部。

6.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7.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二 )机关党总支书记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安排本局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加建设并组织实施,努力实现以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的创先争优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创先争优。

2.落实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责任制,承担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职责,担任局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抓好机关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发挥机关党总支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每年向上一级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3.督促检察机关党总支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并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坚持对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调研和指导,每年撰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文章1篇以上,每半年主持召开机关党总支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5.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党员干部。

6.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认真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7.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以党务公开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三 )局党组成员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局党组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围绕中心工作实际,提出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2.协助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3.建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年到点上指导工作和开展调研2次以上,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认真研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抓好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抓好“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开展好创先争优、“四帮四促”、基层组织建设年等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指导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每年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帮扶一名贫困党员;指导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5.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组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与分管单位和党组负责人开展谈心交心活动1次以上。

6.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群众满意度。

二、根据市委及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办的规定,局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局处于挂末位置的,给予批评教育,新增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仍处于挂末位置或新增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作为不胜任现职的重要依据。

三、本制度由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刻苦学习现代管理科学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政治强、业务精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加强部门和同志间的工作协作和沟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效能。

三、坚持宗旨观念,乐于岗位奉献,热忱周到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待人处事文明礼貌,坚决杜绝衙门作风。

四、坚持原则,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增强法治和纪律观念,严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六、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七、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和社会不良现象。

八、坚持实事求是,崇尚务实作风,努力营造团结、敬业、廉洁、高效机关工作氛围。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相关科室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询问者告知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的给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明确地告知承办科室,并予以引导。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或指引办事去向。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的,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来电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认真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来人和接听来电都应热情、礼貌,提倡文明用语,并尽可能地明确回答问题。

八、各科室负责人要抓好本科室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并负责督查本科室首办责任制的执行。

九、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遭到投诉经查属实的,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并予以调整岗位;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A、B岗工作制度

一、本着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加快办事效率的原则,局机关实行全员A、B岗工作制度。

二、各科室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落实A、B岗承办人,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三、当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应主动顶岗,A、B均不在时,由科室负责人受理,坚决克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现象。

四、对事关全局的重点任务或当某一科室阶段性工作量较大时,由局领导协调指定相关科室进行配合。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保密制度

一、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科室长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保密范围

(一)上级部门制发的秘密文件及资料。

(二)党组文件、局长会议记录。

(三)重要信函、来信来访及不宜公开的电话、谈话记录。

(四)人事档案。

(五)计算机、网络和其他移动设备等移动存储介质。

(六)各科室设置的保密事项。

三、局领导办公室、档案室、保密室为本局保密重点部门,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四、涉密文件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涉密文件的存放地点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阅后应及时退还。

五、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到区委保密局复印,禁止未经批准在任何复印机复印保密文件。绝密文件禁止翻印、复制。

六、调出本局的人员,离局前应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涉密载体交清,否则不得办理离局手续。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制度,对新上网信息、转载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上网。

八、加强涉密电子文档和储存、处理涉密信息的管理,必须在保密室专用电脑上处理,严禁用未进行涉密管理的储动存储介质储存处理涉密信息。抓好电子邮箱管理,严禁涉密内容的资料通过电子邮箱传递。

九、对秘密文件、资料如数收集,按规定期限上交区保密局;对各种秘密资料、保密废纸要妥善回收,并送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

十、不准泄露没有公开发表的物价调整、军事设施、疫情、灾情、重大事故等情况。

十一、在外事、外经贸活动中,如遇外宾和外商了解或索取不宜公开的文件和资料,需经区委保密局批准后,方可酌情提供。

十二、机关公务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认真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文件、通信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十三、各科室要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保密措施,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纪律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局机关的公文(含党组、行政的各类公文,下同)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公文是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遵循本细则规定,确保局机关公文的有序运转。各科室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局机关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重要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和代字

(一)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党组文件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贸促党组。主要用于党组的工作决定、规定、意见、通知及报送上级党委的报告、请示,为提高党组文件的权威性,能用其他形式下达的,一般不发这类文件。

(二)舟山市普陀商务局文件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主要用于商务局职能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三)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函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函。主要用于平级部门之间自行、一般性工作或转发文件。

(四)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党总支。主要用于局机关党建工作。

(五)舟山市普陀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代字:舟普财办。主要用于菜篮子工作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六)舟山市普陀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

发文代字:舟普菜办函。主要用于平级部门之间自行、一般性工作或转发文件。

(七)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文代字:舟普粮。主要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使用机关全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标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保密期限接在密级后,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用阿拉伯数码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人与办公室主任共同认定。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由我局主办的联合行文,只标明我局发文字号;其他单位要求标明字号的,须经局办公室同意。局机关代字为“舟普商务”,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在各类公文、便函等编号时不得使用此代字。

(五)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或意见用上行文并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职权事项的请示或报告还需注明会签人姓名。请示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的标题,要避免出现“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等类字样。

(七)主送机关指对该件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及序号和名称。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九)局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落款处暑发文机关全称外,其他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加盖公章。联合行文,落款处暑联合发文机关的名称;联合上报的公文,可只由主办机关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

(十)成文时间以局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末标句号。

(十二)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

(十三)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机关可依据职权与区政府其他部门相互行文或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局内各科室之间不相互行文(知照性通知,可以便笺形式,不编文号)。

第十二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送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上报区委、区政府的公文,除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主送给区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协商未取得一致前,不能向下行文;请示中涉及意见分歧的,应在请示中说明协调情况,列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不同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交办件,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局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函复,也可根据授权函复有关部门或地方,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在复函中需注明收文号。

第十五条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时,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需外发的会议纪要,一般以局名义或办公室名义用局便笺形式印发;内容重要的会议纪要可用局编号文件印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局名义制发正式编号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草拟公文,统一使用并认真填写“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发文稿”纸。联合发文,除在文头注明联合发文单位和顺序外,还须在签发栏内划格注明会签单位,以便签发批示。文稿正文须以打印稿送审,同时按规定送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公文系统发文的,按照系统流程发文。

(十一)转发公文的转发件,应是由局办公室收发登记编号的原件。

第十九条  审核。公文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公文内容是否合理、准确,字词、表述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条  签发。

(一)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组书记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以局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和平行文,一般按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遇分管领导出差或公文所涉事项紧急而分管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由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但制发的上行文,在分管领导审签后应当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签。

(一)由我局主办的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并在局内完成审核、审签等程序,再由主办科室负责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会签。

(二)由我局会办的公文,先由办公室分送相关业务科室会稿并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审核后送相关局领导审签。会签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领导审签后,再由我局会签。

第二十二条  复核。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对经复核无误的公文,送拟稿人校对;经复核需要对公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校对。拟稿人(科室)负责校对准确无误,小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室同意,实质性的改动需经原签发局领导同意。校对人员校完后应在局发文稿校对人栏上签字。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科室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

第二十四条  缮印。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缮印,做到所用文头正确,版式准确美观,印刷清晰无误,装订规范整齐。

第二十五条  用印。公文用印按《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执行。由外单位主办的与本局的联合发文,经本局主办科室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名后才能用印。

第二十六条  公文分发。

(一)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寄发时,应在信封上注明秘密等级、缓急程度和编号;寄发绝密级文件、资料,还须在信封上加贴密封条。

(二)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须经办公室审阅无误后再予寄发。

(三)本局发往外单位的函件,通过以下渠道,由局办公室统一寄发。

1.发往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机密级以下信件,通过文件交换中心或电子公文系统交换。

2.发往本市的绝密信件、特急信件均应派专人递送,不得托人代转。

3.发往外埠的秘密级以上信件,一律通过机要邮局递送。

4.发往外埠的普通信件(平信)、挂号信,通过邮局递送。

第二十七条  催办和督办。办公室负责局发公文的催办和督办。公文主办科室要对局发公文进行跟踪,了解公文处理结果;相关科室要配合协办,掌握情况。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局公文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及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商务厅及省级各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级各部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及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局属单位。除此之外,一般属于越级行文,原则上应予退回。

第二十九条  送本局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或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各科室收到的发我局的公文,必须交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收文处理,其中凡报送我局办理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一律由行政审批科受理。

各科室都应有专人负责文件资料在科室内的传阅、督办、保管和送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批办意见中要求几个科室合办的,牵头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超过规定办文时限的,应分别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超期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催办件及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进行登记。

第七章  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归档按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对阅办完毕不需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定期清理,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销毁。当年发的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应在次年4月前清退给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天气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日期原则上为重大节假日、特殊天气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值班的日期。

第二条  实行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按通讯录上的序列,从上到下依次安排值班人员。

第三条  建立领导值班制度,由局领导担任值班领导,机关干部担任值班员。领导值班安排由局办公室根据顺序依次安排。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岗位。值班员的主要任务是接听值班电话,妥善处理各项事务,并提高警惕,注意局机关大楼的安全及防火等工作。遇到紧急或重要情况,先作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日记,做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字迹工整,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六条  对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表扬;对擅离职守贻误或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值班人员,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如遇特殊情况,请自行安排好代值班人员,并报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正确评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以及职务、工资等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机关干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与科室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考核范围机关工作的在编行政干部、事业干部、劳务派遣及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中现职区管领导干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考核文件明确的各类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工作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工作人员从事岗位职责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决策、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决策、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考核的方法

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的重点是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得分以平时考核系统平台为准,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40%。年度考核采用民主测评打分的方式进行,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50%。两办信息完成情况专项考核,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10%。作风建设情况以扣分方式进行考核,不设扣分上限。

(一)平时考核

1.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根据《普陀区商务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设计考核平台,参加考核人员根据自身岗位职责填报年度工作目标,以日考勤、周记实、月自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并计算得分。

2.作风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实行倒扣分制并累计计算。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被局党组查处一次扣5分,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查处一次扣10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纪委查处一次扣20分,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处的,本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被累计扣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本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各科室发生2人次及以上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情况被各级查处的,除按规定扣分外,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中层干部述职、一般干部自我小结、全局民主测评、党组会议定级的形式。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局领导班子评价分(占10%),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分(占30%),机关干部评价分(占60%)三部分组成。

(三)两办信息完成情况。各科室应根据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撰写稿件向办公室投稿,按规定完成年度考核分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科室全体人员得分为10分,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科室全体人员根据完成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的程序

(一)个人总结。机关工作人员按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对年度内本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基本表现写出书面小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总结时,要重点说明工作实绩,并实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的办法和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由局办公室会同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负责民主测评表的分发和收集,并进行统计汇总,计算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

(三)党组集体审定。局党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优秀按机关工作人员的15%比例确定,如遇优秀名额增减等特殊情况由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反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机关干部,并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的组织

(一)局党组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局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成员组成,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通知本人。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其他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当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务员平时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公务员平时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未及时纠正、处理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经常离岗、串门、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六)季度考核期内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问责

的;

(七)季度考核期内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

(八)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政治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四)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及日常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但未达到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规定的标准、时限要求的;

(五)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原则、程序、时限等规定,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

(七)不按照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八)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工作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十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要求,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活动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十五)季度考核期内受到免职、降职问责的;

(十六)季度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十七)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制度

请假分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因私出国(境)请假等。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对未请假或虚报请假理由、伪造证明、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旷工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一)请假审批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需向上级相关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需填写请假单。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长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长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

如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岛的,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批。如有出国、出境等情况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请假者在假期满时,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3.工作人员在假期未满或期满回单位上班后,一般工作人员向科室长报到,科室长向分管领导报到,并到办公室在原请假单中签名销假;

4.请假前要说明去向,并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有关人员,以便联系。

(二)事假管理

1.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每周5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假的,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事假天数计算;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

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4.财务科按规定对事假人福利费和误餐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扣减。

(三)病假管理

1.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有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5.办公室财务按规定对病假人福利费和误餐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扣减。

(四)年休假管理

1.各科室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请年休假应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对象: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的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3.休假时间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休假一次。当年假期当年使用,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本年度工作繁忙,经批准有必要跨年度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使用;

5.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分阶段休息的,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批准。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1)-(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8.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探亲假管理

1.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请探亲假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4.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5.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期规定如下: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7.探亲假期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8.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9.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产假等计划生育假管理

1.请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同时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

2.妊娠4个月内流产,享受15天假期;

3.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享受42天假期;

4.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及正常产假,享受128天(含产前15天)假期;

5.难产(剖宫产)享受143天假期;

6.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7.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需要哺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8.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期间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最新条例》规定,除产假外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产前检查时间作公假处理;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方法定产假期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七)因私出国(境)请假管理

1.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科室填写意见后,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各科室长报局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办公室盖章、办理手续;

2.请年休假、探亲假因私出国(境)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请事假因私出国出境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办理;

3.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或通行证)送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八)婚丧假管理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5.在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路费自理;

7.婚丧假期间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与国家、省、市、区发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印章、介绍信管理,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及各科室的各种印章(含专用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均须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  印章、介绍信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介绍信须经领导审签,保管人员负责验印和司印。

第四条  刻制印章按以下规定办理:

局内经批准设立的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凭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

国家部委、省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在业务函件、申报件、批件中必须使用专用章的,其专用章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办公室刻制。

各科室未经批准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条  使用印章审签权限。

凡使用局印章的,须经呈局领导审签。

使用“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行政章及专用章,须经局领导审(签)批。其中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两名以上副局长分管事项的公文、材料,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材料等,经相关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签。礼节性、证明性事项及经研究决定过的会议通知等可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使用“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党组”印章,须经局党组书记或书记授权局领导审签。

区商务局行政印章用章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签批并填《区商务局公章使用审批表》备查。

凡属于公文流转、领导签字并存档的公文、材料、表格等盖章不用登记,其他均需要登记留存。

第六条  局介绍信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局介绍信一般仅限局机关对外联系工作使用,只能限于非经营性工作联系,并要严格控制。

开具介绍信,必须署明联系单位、持介绍信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联系工作事项、有效期等。

第七条  使用印章、介绍信要严格按本规定的程序和审(签)批权限执行,否则对当事人按违反工作纪律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应充分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分管副局长总管办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把好接收、交办、督查、协调和审核关。各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包括审阅、交办、协调、走访、答复各个环节。

第四条  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效果,突出重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对代表、委员所提问题,能解决的要尽快予以解决;对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列出计划逐步予以解决;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实在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决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敷衍了事。

第五条  各承办科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领衔代表或委员以电话、书信、走访面谈等形式,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特别是对那些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以认真的态度诚恳地做好解疑释难工作,以求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谅解。

第六条  对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应会同办公室共同研究制订办理方案,报局分管领导批办,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答复意见。并以座谈会等形式当面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求得共识后再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办理时限规定:

(一)办公室在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登记、整理,并及时提出分办意见,上报局领导,在10日内由分管领导召开局交办会议,布置办理任务,提出办理要求。

(二)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协办件应在交办后1个月内办毕;主办件一般应在交办后2月内办毕。

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件,在收件后的3日内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科室(单位),以免延误办理。

第八条  对建议、提案答复应按统一的格式行文。拟稿、审核、打印、校对等都必须认真细致,做到情况确实,表述准确、文字简洁、条理清楚、词语谦逊,符合规范办文要求。

第九条  对办理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承办件,有关科室要互相配合,共同办好。需要会同办理的,会办科室应积极提出会办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条  抓好跟踪办理,做好后续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承诺办理的事项,要注重跟踪落实工作。特别要重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对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一定要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通报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科室,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转我局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按照区重点建议、提案进行办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促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承担。

(二)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本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局管理范围内形成的全部文书、会计、粮食、特种载体等各门类档案,并负责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为履行上述任务,特制定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提高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局档案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规定。

4.按照档案形成规律,指导本局各科室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和资料的形成、积累及归档工作。

5.维护档案安全,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6.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努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7.负责对到期档案的初审,提出存毁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并按规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二、局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所有工作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对应当立卷归档的各种载体材料,各科室必须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并定期向局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档案材料的移交,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四月底,档案整理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四)档案整理必须保证质量,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利用。

(五)所有移交的档案,必须造具一式二份的清单,一份交本科室保存,一份随档案移交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应及时编目上架,提供利用。

三、局机关档案保管制度

(一)本局全部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接收各类档案必须认真、严格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归档入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档案室中档案分类、排列、编目应科学合理,系统有序,查找方便。

(四)查阅利用完毕的档案,及时放回原处,经批准出借的档案及时归还。

(五)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和校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定期对届满档案进行鉴定,严格遵守鉴定销毁制度。

(六)档案室内的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必要修复措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人员离开工作室前,务必关好门窗,及时上锁,档案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

(七)档案室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保持清洁。

四、局机关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与本

部门业务有关的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方可利用。

(二)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档案的,一律凭本单位相关证明(须写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出借。

(三)凡是利用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或不宜公开有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批准。

(四)档案利用一般分为借阅、摘抄、复制等几种方式。档案借阅一般应在当天归还,特殊情况者,应在一星期内归还,如需续借,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五)利用档案,不得全卷阅览和私自抄录、复制,所查内容仅供研究工作使用,不得任意扩散、传播。摘录或复制时,事先需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批准。

(六)档案利用者如调离工作,必须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

(七)利用者必须保证不同材料档案的安全无损,不得在档案中勾划、圈点、涂改、拆散、抽换和弄脏等,不得转借他人,必须严守机密。

(八)收回档案时,档案人员应详细检查,当面点清,如有毁损、丢失、破坏档案的行为,按有关法规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局机关文件保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提供或利用密级档案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档案人员应熟知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在档案入库上架时,须在案卷上注明密级标记。

(四)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阅、归档、利用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传阅和利用范围。

(五)档案人员以及了解档案内容的有关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等索取或提供密级档案有关内容。

(六)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带档案材料出入公共场所。

(七)发现档案失密、泄密或文件被窃,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八)需销毁的文件、资料都应登记造册,并经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进行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各类会议,加强对会议的组织管理和经济管理,实现全局会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会议,指全局性工作会议,各科室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各类座谈会、总结会,及其他以局名义召开的或经费由局财务列支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会议计划的拟定,应当遵循高效、经济的原则。对于专业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应以会养会。

第四条  各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商务工作会议等全局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各科室牵头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拟在当年召开的会议,由承办或牵科室头在每年一月上旬将会议计划交局分管领导筛选后,再交局办公室。

第五条  各类会议都必须编制计划,填写“局机关会议申请表”,经局相关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局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提出,专业性会议由承办科室提出。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会议承办科室的计划,汇总提出合并召开会议、调整时间、拟不必召开会议等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要工作会议应由局长审定后确定。会议经费计划由承办科室提出,办公室审核。

各科室不得在会议计划之外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须由承办科室提出,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第七条  确定召开会议后,承办科室负责会议的通知、文件准备、会务和会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议的承办科室负责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议,可由牵头科室提出,建立会议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由办公室提出,局领导审定后从各科室人员中抽调。

第九条  召开全局性或规模较大的会议,由会议组成的各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会议计划。

第十条  会议的车辆安排,一般由承办科室提出用车计划,于会议前3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会议文件资料,应在确保会议效果的前提下,删繁就简,尽量予以压缩。

第十二条  会议资料的印刷,一般性工作会议由会议承办科室提出印刷计划,办公室配合办理;重要工作会议资料的印刷,在会议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局会议室或向会务中心租借场地召开,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到外岛或市外办会。

第十四条  会议进行期间,如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一般会议由牵头科室负责人确定,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的工作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全局性工作会议的经费安排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申请专项资金,按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预算进行;一年一度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及科室安排的各类座谈会、总结会,标准按区财政规定执行。会议决算在会议的计划及会议经费的预算内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议经费由承办科室会同办公室财务进行决算。

第十七条  在本区内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原则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各种学会(协会)等团体组织召开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在团体内按财务规定报支。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入而出的精神对会议经费进行核报。

第二十条  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一般都应将会议情况汇总整理,提交会议总结报告,并编报会议信息。全局性的重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议指南、大会文件、参阅材料、报道稿、会议记录、音像资料等,由承办科室负责,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本局政务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全面及时反映我区商务、粮食物资储备等工作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完成全区政务信息考核任务,扩大工作宣传,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报送对象

全体机关干部职工

二、实施办法

以完成区委办区政府办政务信息考核指标为目标,具体根据每年下达的舟山市普陀区党政系统信息考核达标分为准。

(一)本管理办法实行以科室考核和个人稿费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于一般政务信息,计分标准按照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舟山市普陀区党政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准。各责任科室和个人以此计分标准计算全年政务信息分值。对超出信息考核任务指标部分的分值给予一定稿费奖励。

(三)为加强我局调研工作,提高调研水平,各相关科室需完成一定数量和实用价值的调研文章(字数一般在2500-4000字范围),对于完成相应调研文章的个人另行给予一定奖励。

(四)为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对于媒体宣传采取综合科集中报送的原则,即由各相关科室提供新闻题材和内容,由综合科汇总并向省、市、区相关媒体发布。经相关媒体录用后,综合科在年终给予认定,并对相关人员一定稿费奖励。

(五)对于上级相关对口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均按相关规定报送,以相应考核办法考核。

三、任务指标

办公室、商贸市场发展科、对外经济贸易科、外商投资促进科、粮食物资储备科,全年完成区委办、区府办政务信息考核分指标为每科室平均20分。

四、报送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要切实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视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各信息宣传员为信息报送主力,每人每月至少上报1篇政务信息,每年在区委区政府及以上信息刊物录用信息至少3篇,同时完成各自科室年度信息考核分。各报送信息需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查后,再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二)信息报送要真实、全面,所反映的事件应该确保符合实际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内容要言简意赅,力求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报送及时,一般性的信息材料,应在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材料应在统计数字出来后5日内报送,重大紧急信息要随时报送。

(四)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意见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新闻宣传需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如需对外发布相关新闻消息,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经综合科对外发布。

五、评比与奖励

(一)各科室需及时向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稿件,办公室整理后向区委、区政府信息科按要求报送,并负责信息稿件统计,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年底通报各科室信息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计分按区委区政府信息科每月通报为准,年终核对。

(二)各科室需按时完成信息考核指标,其成绩将计入科室年终考核。信息报送实行稿费制,并按信息实绩给予撰稿人一定奖励。办公室负责年度信息评定,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反映和宣传局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提高我局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党政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作队伍

信息宣传员主要职责是: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和信息刊物,加大科室信息宣传力度,主动及时根据工作撰写信息、宣传文稿,积极配合两办约稿,每人每月至少上报1篇政务信息,信息员要确保每人每年在区委区政府及以上信息刊物录用信息至少3条,同时完成各自科室区委办区府办政务信息考核分,切实保证信息宣传全面覆盖具体业务工作,合力提升我局信息宣传影响力。

二、工作机制

(一)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长为第一负责人”的工作局面。着力提高信息宣传员能力素质,让信息宣传员多参加会议、多阅读文件、多关注中心大局,及时了解本单位、本科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情况,并及时解决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联系通报制度。由办公室及时做好稿件录用情况登记,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年底通报各科室信息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一线走访制度。信息宣传员要改进工作作风,经常参与各类走访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围绕重点问题深入一线调研,不断提高信息宣传工作实效性。

三、评比奖励

信息报送实行稿费制,按信息实绩给予信息宣传员一定稿费奖励。对完成区委办区府办信息考核指标的信息宣传员,科室全体人员年度考核得分为10分,并获得额外稿费奖励(奖励方案细则另定)。

对科室未完成区委办区府办信息考核指标但信息宣传员个人完成科室指标60%以上的,其个人年度考核中信息专项考核分以合格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加强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表率作用,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节能降耗主要内容:

(一)节约用电。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设备或产品,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要随手关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要减少待机消耗。根据海洋气候条件,提倡适宜温度下不开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严格空调运行使用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公共区域(走廊、会议室)的照明灯要防止“长明灯”现象。

(二)建筑节能。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办公和业务用房,要注重使用节能材料和围护结构,充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节约资源能源。新建、扩建办公和业务用房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节能建筑设计要求。

(三)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积极试行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包干制度。尽量使用虚拟网电话,做到长话短说,节约电话费。提倡无纸化办公和双面用纸,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减少重复清印次数,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要重新灌装,再次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建立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将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列入到局机关绩效考核之中,通过检查、考核,促进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四条 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力度。各科室要积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资源形势、节电、节水等技术的宣传工作,增加资源忧患意识,提高机关节能降耗的自觉性,要密切配合,率先垂范。

第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自聘人员招聘、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自聘人员管理,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单位自聘人员是指由本局聘用,由本局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聘用程序及聘用条件

(一)招收本局自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用。

(二)受招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具有拟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适应,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本局自聘人员的招聘、调动、辞退由本局各分管领导提出方案,交办公室审核,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局自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新招人员一般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月工资按照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本局机关自聘人员由舟山市普陀区邦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本局下属单位自聘人员的招收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合同由下属单位与其签订(所有工资、福利待遇由下属单位发放)。

(六)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聘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聘用关系,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办理续聘手续。

(七)本局自聘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聘用,即终止聘用关系。特殊情况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三、自聘人员类型及岗位

(一)岗位类型。自聘人员按从事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两种。专业技术类自聘人员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自聘人员(除因岗位要求未持有上岗证的,归属为管理类自聘人员)。管理类自聘人员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工种的,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自聘人员。

(二)具体岗位划分。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统计员、网络管理员等。管理岗位:文书兼档案管理员、打字员等。

四、自聘人员报酬及待遇

(一)基础工资:专业技术类自聘人员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管理类自聘人员月工资标准为2400元。

(二)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三)津补贴:全年3000元,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

(四)奖金:经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的发放全年奖金,具体数额由年底班子研究决定。

(五)保险:从试用期开始,对自聘人员进行依法投保。

(六)住房公积金:按单位、个人每月按最低基数缴费。如上级政策变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聘人员考核与管理

(一)本局自聘人员岗位安排采取定期双向选择和平时组织统一分配相结合,双向选择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与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同步进行,平时由组织作统筹安排和调动。

(二)本局自聘人员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由所属科室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三)本局自聘人员应服从所在科室负责人工作安排,对拒不履行工作职责者谈话提醒2次以上,予以停职停薪1个月处理,恢复工作后考察仍不合格者,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四)本局自聘人员在创城等重大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岗缺岗、迟到早退,发现2次,组织约谈,发现3次停职停薪1个月,发现4次及以上,单位直接予以辞退。

(五)本局自聘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因工作失职导致在市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予以辞退。

(六)本局自聘人员辞职须提早一个月向所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办公室,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按规定擅自离岗的,做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上办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抵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局其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自行废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干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

离舟外出请假和领导到访报告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离开舟山两天及两天以上(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按有关规定向区委办、区府办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二、局其他领导离开舟山外出,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并将离开舟山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电话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

三、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公离开舟山外出,出省的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省内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向办公室通报。办公室应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因私外出按请假制度执行。

四、市以上有关部门领导、区外各地商务系统领导到普陀考察、调研等,各相关科室必须将来访人员姓名、职务、来访目的、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五、落实此项制度的具体联络科室为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使用机关事务局公车平台车辆,本着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平台车辆的使用按照《舟山市普陀区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实行。

第三条 车辆使用流程:

用车人提出用车需求-报分管领导同意-联系办公室提出具体用车时间及地点-办公室联系公车平台派车。

第四条 办公室是平台派车的管理部门,对不合理的用车需求应提出异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第五条 办公室应注重对全年公务出行费用的统筹,避免年末经费紧张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收支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适当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单位预算管理目标,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本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加强内部审核审批等控制方法,实现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  单位实施预算业务控制,应当关注的主要风险有: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编制不准确,导致单位收支缺乏约束,无法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预算指标分解不合理,导致单位资源浪费或公共服务目标难以实现;

(三)预算执行缺乏力度,未严格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导致单位支出中发生违纪违规现象;

(四)决算和评价制度不健全,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财务信息无法客观反映单位的真实情况,产生相关舞弊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  单位的预算业务管理主要涉及单位的业务部门、财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财会工作分管领导、单位领导班子等。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单位重大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八条  局办公室是单位预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认真执行落实;

(二)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并及时编制单位的基础数据库。

(三)审核汇总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业务部门;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需要报批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负责开展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依据、程序、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部署要求及时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的审核和审定,重大项目预算在编制前应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和预算方案,一般应该包括预算建议数的编制上报和预算控制数的下达(“一上一下”)及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和预算批复的下达(“二上二下”)两个流程。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及时组织预算资金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预算执行部门的沟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收集预算执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对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单位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以及预算调整所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会部门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财会部门、业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批复的预算调整方案执行。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决算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决算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单位负责人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决算的编制工作,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与决算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制定决算报告编制方案,规范单位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决算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确认,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或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审定后,形成决算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签名并盖章,报送财政部门。批复后的决算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预算绩效评价办法,确定预算评价目标、范围、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兼顾长期与短期、内部与外部目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奖惩制度,对预算执行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决策机构及编审、执行部门,将其作为追责和下期预算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二部分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防范单位收支风险,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市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支业务,是单位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统称。

第三条  单位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项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上缴到指定账户;

(三)各项支出审批手续完备、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各项收支得到正确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五)票据、印章等按规定保管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单位收支管理、债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第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负责制定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档案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是单位收入执收和支出经费使用的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单位职能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活动,严格履行财经纪律,遵守单位收支管理规定,确保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是收支业务的监督部门,承担单位收支业务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收支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入业务控制

第八条  单位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严禁转移收入到所属工会、协会等相关账户使用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三条  财会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分析和对账,根据收入预算、收入合同协议等资料,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并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收缴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

(一)单位票据管理员负责单位票据的领购、结报和核销。

(二)开具票据之前,首先要明确是往来款收据还是非经营性收据,票据类型不得混淆

(三)在开具票据时,要按规定填全缴款名称、缴款内容、缴款金额等事项。如有差错,应予以报废,重新开具。票据管理员应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第四章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六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规定的行政或公共事业任务,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单位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单位的各项支出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对人员工资福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重点关注。

第十七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 差旅费标准。参照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6]33号《浙江省财政厅进一步细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通知》、舟普财行【2017】187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出差前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出差(出岛)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局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证明审核。

(二) 培训标准。参照舟普财行[2014]237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普财行[2018]30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 会议标准。参照舟普财行[2014]307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普财行[2018]30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 单位其他开支标准:以本单位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费用参照普党政办[2014]214号、舟普财行[2014]307号、普党政办【2018】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开展公务商务活动所发生的接待费用参照普党政办[2014]2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费用参照舟普财行[2014]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后按实报销。

第十八条 在安排支出时,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分清经费渠道,划清资金界限。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应当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业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重要指示并结合批复的预算或经费预算,按照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支出事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开展相关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应当按照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责任。重大支出事项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一) 单位财务审批人及审批权限根据“党政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金额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 其中5万以上(包括5万)的开支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会签审批。

(三) 对于重大问题,大额开支都必须坚持“三重一大”制度,由党组会议、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得出方案后,再由各分管科室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第二十一条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单位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开出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凭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员的收款证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时,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付控制。在支付控制方面应当重点加强以下三个环节的控制:

(一)借款管理。单位各工作人员出差尽量使用公务卡支付,如确因工作需要借款时,借款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支出执行申请中经批准的支出额度。

(二)报销管理。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经单位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在资金支付流程,业务部门借款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出纳人员办理具体的现金支付业务,支付完毕后,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单位报账员负责单位备用金的领用和保管。单位报账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现金限额备存现金。业务人员出差借用大额备用金,应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名后,通过报账员向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借款手续。借用备用金,应及时归还,报账员应及时办理报账业务,以确保备用金顺利运转。且备用金不准白条抵库存,不准随意挪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办公室财务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办公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按系统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登记相关财务收支备查账,各类收费收入备查账,登记债权、债务备查账,及其他需登记的财务收支备查账、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为领导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支出业务的分析控制。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各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的分析报告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采购行为,防范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无法分割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督促政府采购实施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单位采购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拟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及细则,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

(二)审核汇总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三)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业务,组织或指导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四)负责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信息,采购合同等;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

第六条 单位办公室财务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后,下达给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执行;

(二)审核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申报的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三)根据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定期与采购部门沟通,掌握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 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次年度需采购的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建议数;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二)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八条 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应实行分离。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货物、服务、采购、使用台账。

第十条 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财务牵头,组织各科室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建立财会、采购、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科室之间的信息共享,使政府采购预算能与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满足各项工作需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或应购未购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由业务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由办公室核实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审核汇总,由办公室财务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确定采购资金来源,经单位采购业务决策机构审定后形成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按原审批程序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本单位预算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根据相关支出标准、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应详尽、完整、准确,涉及需要申请批准的内容如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方式变更等应事先获得批准,不得编报超预算、超标准、超配置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由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业务科室、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论证充分、相互制衡的采购参数和价格制定机制,对于采购额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价格合理、参数公正可靠,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单位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选择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等。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由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性以及技术参数、预算价格、采购方式、信息发布等分别进行审核。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重点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非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明确自行组织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采购部门应协调业务部门全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应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办公室、业务科室及相关人员参加,针对质疑、投诉事项查清原委,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质疑投诉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涉密采购项目的认定,应当报政府保密局认定,经核准后方可按涉密项目采购,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合同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制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二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技术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方可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二十八条 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验收证明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的必要文件,应及时传递给财会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以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和资产及时入账。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防止资料遗失、泄露。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按年度、分项目归集政府采购档案。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相关部门定期核对信息,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提高采购透明度。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防范资产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或岗位,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资产内部控制,应关注的主要风险有:

(一)货币资金收支程序和审批权限设计存在缺陷,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对关键岗位缺乏有效监督,货币资金核查机制不健全,导致货币资金出现流失、被贪污及挪用等;

(二)债权管理岗位职责不清,未定期核查债权信息,未建立有效的债权清理机制,导致债权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坏账损失;

(三)实物资产验收、领用、保管以及处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完善,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对关键岗位缺乏有效监督,资产盘点清查机制不健全,导致资产浪费闲置、毁损流失、信息失真、账实不符,出现擅自处置、贪污、舞弊等;

(四)无形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无形资产处置未按规定审批,导致无形资产权属不清、账实不符,造成资产损失和舞弊;

(五)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当,未按规定进行审批,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对投资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盲目投资、舞弊或腐败等问题,导致投资失败、资产损失。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针对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清查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全面做好资产的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决策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资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资产配置的规划管理,审定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 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单位资产保值增值;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办公室为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

第九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协调处理资产权属纠纷;

(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部门和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四)建立日常资产的基本配置管理;

(五)督促业务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核对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使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条  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具体使用资产的部门,其职责包括:落实使用保管责任,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盘点;定期保养,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不定期对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明确资产管理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务的会计核算、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资产配置和使用及处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与会计核算及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由单位财会部门归口管理。财会部门应当设置出纳、会计、复核等货币资金管理岗位,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建立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会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

财会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财会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三)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财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银行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建立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监督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核查。财会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填开票据、使用印章,不得开具空白支票,不得在各类空白票据上使用印章。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的盘点和核查,建立现金盘点和核查制度。出纳人员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账实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的对账和核查。单位应当安排出纳人员以外的财会人员按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二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核实账面应收及预付款项信息,并通报给有关部门进行追索和清理。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控,对临近诉讼时效的债权信息,通报给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诉讼时效保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通报并提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会部门应按审批意见及时处置,明确责任,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要做好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到期的,在债权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

第二十三条  对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追索。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为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进行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台账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人或管理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应当做好固定资产日常保养、维修和维护工作,维修、维护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固定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以及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一)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备案或审批后执行。对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资产出租、出借结束,应做好回收检验工作,如有损毁应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三)转让、捐赠固定资产,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报批,按批复意见执行。转让的固定资产应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评估价值;

(四)报废固定资产,应当履行相关手续,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经审批报废的资产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资产管理部门对调剂、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对处置资产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加强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填写实物盘点表,与资产台账记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对一次,资产台账与财务账核对,资产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各类账目与实物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订立的合同,一般应为书面形式。

第三条  单位合同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

(一)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明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约定合理;

(三)确保拟定的合同文本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合同手续齐全,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四)保障合同拟订和执行过程中符合保守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要求,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  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应关注的主要风险有:

(一)应当签订合同的不签订、需要招标的合同不招标、将重大经济合同拆分成若干不重要的经济合同、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导致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侵害;

(二)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组织合适的专业人员参与谈判或合同审核,对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把关不严,合同签订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时监控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盲目付款或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导致单位遭受法律诉讼或利益受损;

(四)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纠纷处理不当,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单位遭受法律诉讼或利益受损;

(五)合同保管不当,未经适当的登记管理,未移交给相关部门,导致合同丢失或无法履行;

(六)未建立合同信息安全保密机制,致使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导致单位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合同管理和执行相关合同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履行相关程序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局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合同纠纷、合同档案等业务环节的实施全过程。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审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单位合同范本和合同标准条款起草和制定,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

(三)建立健全单位合同档案台账,保管经授权管理的相关合同资料;

(四)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索赔等活动;

(五)指导、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编制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单位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参与合同评价。

第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歧义等进行审查。

财会部门应当审查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单位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法律顾问应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单位主管领导应对经上述审查后的重大合同签署意见,如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十条  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等有关事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积极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物资采购项目和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精通法律、通晓技术和财会的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位订立合同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使用单位合同文本。单位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部门起草,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一般合同由单位负责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重大合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或由其书面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专用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合同经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补充、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履行相应的合同控制程序。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与对方协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因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合同,相关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改进。

第五章  合同纠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七条  需要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召集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会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决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明确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和处理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六章  合同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统计、编号、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时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经办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按规定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普陀区性质事业单位公务用卡管理暂行办法》(舟普财行〔2009〕338号)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按照“个人填写申请表、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发卡银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局机关财政授权支付的公用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特殊情况下,说明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使用现金结算。不属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授信额度由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银行卡管理规定分不同额度确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由财务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七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局财务科。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经局办公室财务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在公务卡消费前,应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相应费用支出签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原有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的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局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的10日内,到办公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填写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等报销凭证,局财务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支付资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限期委托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局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按照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暂时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室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2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冲抵借款,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印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各类公务印刷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关印刷秩序,加强对机关印刷经费的控制,保守国家机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局财务管理经费支出的各类印刷,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印刷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印刷项目的预算审核、交印、结算等事宜。

第四条  各科室提交印刷项目,应根据印刷数量和印刷难度等方面要求,合理测算印刷周期,在一定的时间前办理付印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交印前,承办经手人应填写“区商务局印刷计划单”。主要包括印刷内容、印刷数量、时间要求、发放范围、经费预算等。提交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  对于以下印刷项目应当不予审批:

(一)超出科室工作范围的印刷品;

(二)超出正常需求数量的印刷项目;

(三)可用一般印刷品替代的高工艺水平的印刷项目;

(四)其他不必印刷的项目。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及市场运作规律筛选印刷企业,并确保对印刷质量、价格、时效、保守机密等方面的控制。

第八条  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一般应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交印。

第九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按照印刷计划单负责印刷经费的结算,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印刷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确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组织管理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二)集中采购事务由局办公室承担。

三、采购管理

(一)局机关各科室须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度需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由办公室财务汇总编制次年度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机关各科室应根据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施时间的需要,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并报财政批复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三)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可实行分散采购。对大额或批量采购活动原则上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办公室应当在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应实行分离。

(五)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应建立健全货物、服务、采购、使用台账。

(七)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四、监督管理

(一)任何人不得干预具体采购活动,采购行为必须规范透明,采购程序必须科学严密,并加强对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二)采购人擅自采购或不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不得入账报销。

(三)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鼓励局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检监察组反映,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加强物资(服务)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资(服务)的使用效能,更好的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服务类和单位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采购。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物资(服务)采购人员、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六条 内部物资(服务)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采购申请人填写“物资(服务)采购计划单”,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物资采购副局长审批,单件价格在2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用品(除耗材外)在采购计划单中同时需要科室分管领导会签。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采购专员在政采云上购买。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物资(服务)管理员对物资(服务)验收入库登记。

物品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所购物资(服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并在党组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采购的各种物资(服务)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办公室物资(服务)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办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建档立账,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条 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舟山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涵义

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使用时间较长,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般设备或物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价不到10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物品和专用设备,包括用行政经费或财政专项资金购买、受赠等形式的各类资产,均列入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库房以及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办公家具、传真机、复印机、电脑及相关设备。

(三)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于当年10月份提出下年度购置需求,经局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验收

(一)机关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的,根据本科室上报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及经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普陀区商务局资产、物品购置申请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办公室统一购置,同时需提交科室现有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说明及旧设备退还计划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必须、实用和经济的原则,参照《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的物品,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采购或招标采购。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但总价超过5000元的,由办公室牵头人员全程参加组织招投标。

(三)新采购资产、物品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合同等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采购验收单,同时将旧设备按计划退还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验收单、购货发票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成立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局机关固定资产及其对全局固定资产日常工作的领导。分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报局领导审定。

(三)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明细账、负责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领用、核查、变更和退出等。各科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负责登记本科室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以及变更、移交等情况。

(四)各科室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负责人、保管人以及管理责任等。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当然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使用人员应承担保管责任,严格使用规则,爱惜财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清查(一)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年末要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清查盘点主要内容为: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程序上报审批,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内部岗位调动,应办理固定资产的书面移交手续,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监交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人员内部流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如出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需追究原资产使用人相应责任。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退休前应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交所在科室(局领导交办公室),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等减少变动,无论金额大小,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局固定资产领导小组认定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报区财政局或区政府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及时调整有关账目,以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

(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将单位合法占有、使用的闲置或不适用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或有偿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原则上要求进行有偿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办公室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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