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城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决定调整完善普陀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普陀区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及城镇暂住人口等,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沿街店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定额收费机制;计量收费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实行超量加价收费机制,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20%。
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20%。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10元/月·户(其中4元用于小区保洁、楼道清扫;6元用于垃圾清运、处置)。 | 低保户、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等免费。 | |
无物业小区由相应社区或居委会收取、缴纳。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 | 基准量内:80元/吨;10元/桶120L。超出基准量的:96元/吨;12元/桶120L。 | 普发改价格[2019]19号文件仍有效。本次明确超量标准。 |
其他垃圾 | 基准量内:120元/吨;10元/桶120L。超出基准量的:144元/吨;12元/桶120L | 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产生垃圾量1吨以下的单位,原则上按桶计收。 | |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沿街店铺 | 25平方米(含)以下15元/月;2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以下30元/月;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以下50元/月。 | 不含餐饮店、食品现场加工销售店、蔬菜水产店、水果店等。 | |
可回收垃圾 | 不收费 | 符合分类质量要求 | |
垃圾收集费 | 基准内:5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60元/吨。 | 指环卫部门从垃圾产生点装运至垃圾中转站费用。 | |
垃圾运输处置费 | 基准内:7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84元/吨。 | 垃圾产生单位自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
四、其他事项
(一)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处理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二)非居民单位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新设立的非居民单位第一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作为基准量标准收取。
(三)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预收,12个月满后根据实际产生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或划转入下一计费周期。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舟普价[2003]15号)文件作废。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舟山市普陀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23号普发改价格〔2020〕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舟山市普陀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