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0-129259 公开日期 2020-02-2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普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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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受非洲猪瘟痰情冲击 ,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 ,产能下滑 ,稳产保供形势严峻。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于9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文件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9月11日,两部委又下发《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要求对原来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排查,对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查明存在超越法规规定擅自扩大禁限养区适用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方案,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废止或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内容

依照《国家排查要求》的21类问题,对《关于同意普陀区畜禽养殖规划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舟普政函 [2014]44号)文件进行自查,所列范围存在13类问题。

1、将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3、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4、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5、将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6、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7、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8、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10、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11、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2、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13、将主要公路及河道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

普陀区共划定禁养区110.86平方千米,具体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大使岙水库、芦东水库、沙田岙水库、应家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勾山水库(勾山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茅山水库、石棚港水库、小坟坑水库、浦西水库、五星水库、棕榈湾水库、东岙水库、大岙水库、南岙水库、大洞岙水库、庙根水库、翁浦湾水库12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2、风景名胜区

包括塔湾金沙、安期峰、乌石滩、小谭岗、大佛岩、磨盘、水坑、仙人桥、悬鹁鸪岛、普陀山、朱家尖11个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区范围(不包括海域)。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包括城市建成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及各集镇区(桃花、虾峙、登步、六横、白沙岛、蚂蚁岛、展茅、朱家尖)。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联系方式:0580-3812673。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普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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