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舟普政发〔2017〕10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和《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残联〔2019〕44号)精神,结合普陀实际,制定我区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2019年,全区通过新建、改造提升,建成5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为80名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争取到2022年,全区人口相对集聚的1万人以上镇(街道、管委会)建有1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服务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八个有”规范化要求
1.有合法的主体。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等设立。
2.有统一的标牌标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3.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支持企业为方便残疾人在同一辖区内异地创办或与镇(街道、管委会)合办 “残疾人之家”。
5.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6.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7.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并聘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和社工人员。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8.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账管理,做到一日一志。
(二)星级评定要求
根据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服务品质等十个方面,积极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建设及评定工作。星级评定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标志对应1至5颗五角星。五星级“残疾人之家”由省残联组织评定,三、四星级由市残联组织评定,一、二星级由区残联或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具体星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参照省残联文件执行。
三、资金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
主要用于房屋设施改造(提升)、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安保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费用。根据星级评定结果:
1、对评定为四、五星级的“残疾人之家”,在省市级开办经费基础上,根据机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2、对评定为三星级的“残疾人之家”,在市级开办经费基础上,根据机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8万元补助;
3、对评定为一、二星级的“残疾人之家”,根据机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对公建民营、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残疾人之家”,开办费在上述限额内经同级残联批准按实补助。原则上“残疾人之家”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原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过一次性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机构运营补助
主要用于管理和护理人员经费、安置服务、水电及场租、服务对象伙食、信息维护等费用。
1、享受集中就业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在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人数,按每人每年当地5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2、其他“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在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人数,按每人每年当地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三)其他奖励、补助
1、对每年复核达到星级标准的“残疾人之家”,按1星—5星给予1万—5万元的奖励,其中一、二星级的服务残疾人需达10人以上(含10人);三星级服务残疾人需达20人以上(含20人);四星级残疾人需达30人以上(含30人);五星级服务残疾人需达35人以上(含35人)(星级提升的按前一年的星级予以奖励)。星级提升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按差额补助。
2、积极鼓励各“残疾人之家”按残疾人需求进行服务项目创新,对开设残疾人接送服务项目、残疾人特色工疗项目以及其他残疾人特色服务项目的,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估、项目可复制可推广等情况,给予1—5万元的奖励补助。
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各“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水平,统一购买机构综合保险、残疾人个人评估、专业康复指导巡诊训练等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资金统筹解决。
4、对符合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之家”,其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落实其他相关政策
(一)政府优先采购庇护产品政策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采购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之家”或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实体店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也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的“网上超市”平台在线采购。此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之家”,根据其安置残疾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予以退税或减征。对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之家”纳税有困难的,符合相关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之家”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的“残疾人之家”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符合相关优惠条件“残疾人之家”(指原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企业内部附设的“残疾人之家”(指原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
(三)社会保障政策
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岗位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残疾人之家”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残疾人之家”建设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有关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之家” 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组织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残疾人之家”。
(二)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家政、康复、护理类等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补贴。建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机构管理服务专业化水平。保障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发展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残疾人之家”日常运营的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抽查、中期督查和年度考核等环节,了解“残疾人之家”实际运营情况。如经年度考核未达到规范化要求或未达到已评定等级,取消或减少当年度运营补助。
(四)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残疾人之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专款专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如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并全额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评估程序。“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管委会)初审,报区残联审核、评定、公示。其中申报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由省、市残联组织现场评定。“残疾人之家”年度评估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六、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统一更名为“残疾人之家”,并重新进行星级评定;原《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残[2014]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申请表
2.“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自评表
舟山市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