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副区长在2020年全区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20-06-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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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20年普陀区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主要还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鼓足干劲,在今年继续抓好我区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刚才陈局长布置了具体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再鼓干劲,坚定做好全区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总体上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各部门上下齐心,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层层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的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周密,精心组织,各项工作任务清单化管理,基本上按照既定的方案和目标有序推进。去年,普陀区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指挥部,陆续出台和修订了《普陀区临时装卸作业点安全管理办法》、《普陀区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普陀区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等管理制度,辖区内内河船舶、三无船舶等基本绝迹,“黑名单”船舶数量清零,临时装卸作业点数量逐步减少(减少了2个)。同时,联合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共开展联合执法158次,查处违法违章船舶210艘次,强制留滞船舶58艘次,罚款193.73万元,行政拘留7人次;电子巡查123583次,港口码头巡查83072次,临时作业点巡查23837次,启动应急响应55次,抽查船舶动态2781次。水路货运安全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大幅提升。应该说,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总体显著。

二、居安思危,认清形势,继续深化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

近期,陆续发生了“浙普26505”船舶被渔船撞沉等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在充分肯定前阶段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海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海上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恶化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新的问题、新的风险也在不断出现。对此,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做好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保持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根据海警、海防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处置程序。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保持常态化陆海联动联合执法力度,全区海上联合执法频率每周不少于2次,陆上联合执法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统一处置指导意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大重点领域执法打击力度,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将执法资源向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倾斜,对海上砂石运输、二程船海上过驳运输、重点海上施工项目、海上采(吸)砂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陆海联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强化源头治理,加大船舶装卸作业源头管控力度

开展新一轮临时装卸作业点排摸、梳理,相关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并取缔新发现的非法作业点,并逐步减少现有临时装卸作业点,严格控制新增临时作业点,在6月上旬完成新一轮临时作业点的定点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加大船舶装卸作业源头的日常监管力度。原则上,各镇、街道、管委会对属地船舶装卸作业源头企业(点)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点把控是否存在船舶超载、为无证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等违法违规现象。另外,按照海上疫情防控对港岙码头的管控要求,运用好市海上疫情防控指挥部推广的APP,同时采取软硬件管理、人员巡查等措施,确保24小时管控到位。

(三)强化船舶排查管控,提升水路货运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一方面,强化违法违规船舶分类处置。各镇、街道、管委会应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船舶排查管控机制,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对接,不断探索联动机制,对已注销《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证书不齐船舶及海事脱管船舶加强跟踪处置;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对船舶所有权或经营权在区内变更的船舶,及时查明去向,落实管控措施,督促船舶及时办理合法营运证件;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船舶要坚决落实停航管控和上排拆解等措施。继续推进水路货运船舶纳规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货运船舶办理营运证件,实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开展“个转企”海运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治理行动。针对“个转企”海运企业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港航、海事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船舶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鼓励各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关于加大普陀区水路货运安全综合治理安全投入的通知》(普水安治〔2019〕15号)的要求,给予“个转企”海运企业进行帮扶。支持“个转企”海运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能力。

(四)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构建海上各类违法行为治理协作模式

一是开展港内小型船舶“清港”整治行动。请海事部门牵头,运用水路货运综合治理陆海联动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清港”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取缔港内无证小型船舶,依法依规采取联合处罚、船舶留滞等处置措施,对无证船驾人员依法实施拘留等措施。二是开展海上清舱及油污水接收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请港航部门牵头,按照“规范资质、纳规管理、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全区范围内海上船舶清舱及油污水接收处置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现场作业行为,清除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的企业和船舶,提升船舶清舱及油污水接收处置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降低海上污染风险。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完善管理制度,配合执法部门进一步有效遏制海上事故多发态势。

(五)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建设,夯实综合治理基层基础

充分发挥专职辅助管理人员作用,通过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参与港航企业年度核查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镇、街道(桃花、虾峙、东港、沈家门)专职辅助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强化对行业监管人员履职情况的督查指导,切实提升管理能力。积极引导企业转变思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水路货运综合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保持同三年专项治理同样的工作力度,营造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担当,失职问责,建立考核督查机制

严格落实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水路货运安全综合安全生产考核作为政府安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加大奖惩力度。强化工作协调,同步推进水路货运行业反走私、扫黑除恶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对存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等问题的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纳入政府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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