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倡群众生育二孩的主要措施
1.鼓励用人单位延长产假;
2.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落实高龄孕产妇特殊补助项目;
4.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免费补助项目;
5.加快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建设;
6.部分减免二孩幼儿入园保教费;
7.支持二孩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8.完善支持家庭发展政策。
二、提倡群众生育二孩主要措施的解释
(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延长产假”的规定。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的产后假期延长至八个月(含法定的产假);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产后假期延长至一年。在产假延长期内,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1.“政策内”的界定,是指符合政策生育,现家庭2016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以下几项措施涉及到”政策内”的解释也适用于此。
2.“二孩及以上产妇”的界定,是指该夫妻实际共同生育的现存子女数为二个及以上的,包括生育双胞胎及以上的,不包括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和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情形再生育的产妇,其中符合第十八条(二)、(四)项情形的除外。现存子女数计算时不包括收养、继养、寄养(送养)的子女。
3.“子女数”认定,凭产妇本人提供的生育登记服务卡、再生育证或社区(村)出具的生育证明。
4.“工资”的界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按公务员局、人劳社保局的对工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企业职工由各单位发放的工资标准界定。
5.“产假延长期”界定,是指除了法定的产假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假之外的休息期。
(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允许怀孕期和幼儿小于2岁的女职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女性更好地生养子女提供便利。
1.“怀孕期”的认定,是指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在医疗机构有保健建册登记的孕产妇,包括2020年2月3日诊断或确诊已怀孕的。
2.“幼儿小于2岁”的认定,是指在2020年2月3日以后出生或已出生但不满2周岁的幼儿,幼儿的年龄凭户口本登记或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为准。
(三)关于“落实高龄孕产妇特殊补助项目”规定。
在享受国家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预产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且在我市保健建册的普陀区户籍孕产妇,给予母婴健康保险和高龄孕产妇补助检查:母婴健康保险投保资金每人200元;免费享有4次孕期超声筛查;免费享有1次产前会诊超声诊断;0—3岁子女可免费享有3次儿童发育筛查,1次自闭症筛查项目。
1.“预产期年龄”的认定,凭孕产妇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年月、医院诊断的预产期日期,经推算预产期年龄达到35周岁及以上的。
2.“0—3岁”的认定,凭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幼儿的出生日期,经推算不满3周岁的。
3.“户籍地”的认定,以孕产妇本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4.“保健建册”的建立认定,以孕产妇在我市范围内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围产保健,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注册母子健康APP为准。
5.“保险投保”是指由政府出资给政策符合的孕产妇提供母婴健康保险,当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保险期间内发生分娩意外等规定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四)关于“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免费补助项目”规定。
对符合生育政策且在市内做唐氏及神经管畸形血清学筛查的普陀区户籍孕妇,实行免费筛查;对符合生育政策有羊水穿刺指征且在市内做羊水穿刺的普陀区户籍孕妇,实行免费产前诊断;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在本区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实行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在本区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实行免费听力筛查。以上四项所需资金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155元/人、2773元/人、268元/人、45元/人,且资金全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五)关于“加快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建设”的规定。
把0—3周岁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布局,由区卫健局牵头,教育、妇联部门协助起草《普陀区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和培育托育机构发展。允许有条件的海岛渔农村地区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规划、新建的幼儿园要预留托育服务功能和场所。区财政要增加托育教育资金项目,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的国有房产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关于“部分减免二孩幼儿入园保教费”的规定。
政策内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孩子,且户籍申报在我区的,在本辖区幼儿园内就读的,每学年减免2000元保教费,减免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1.“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的认定,以现家庭为单位,该幼儿为其生父母共同生养的第二个孩子及以上(双胞胎及以上的享受一个),不包括继养、寄养(送养)、收养子女。
2.“入园保教费”的入园是指2020年2月 3日到2023年2月2日期间出生的在本辖区幼儿机构入园的幼儿,不包括在托班或托育机构就读的对象,可以享受三年保教费减免;2023年2月3日以后出生的待实施办法暂行期满后另行规定。
3.“减免”的认定及程序,每学年由孩子的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孩子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收据凭证和相关生育证明,由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汇总初审,再将初审后的申请人名单提交区卫健局,经审核通过,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联合发文,将补助款统一拨到各镇、街道、管委会,再由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发放到减免对象个人。
(七)关于“支持二孩家庭改善居住环境”的规定。
政策内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支持优先分配。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普陀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按约定,比照优质客户享受房贷利率下浮优惠政策。
“可申请银行”的界定,当事人申请住房贷款时的银行,须是有跟政府约定的银行,具体优惠政策按约定执行。
(八)关于“完善支持家庭发展政策”的规定。
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体系,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积极推动“出生一件事”多证联办,全面推行生育服务“最多跑一次”,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为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提供支持。经常性组织家庭教育培训,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信息和服务,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增强家庭发展能力。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王亚芬
联系方式:15958066161
附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附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 提倡群众生育二孩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