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社),街道各办(中心):
现将《沈家门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项目管理基本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作委员会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29日
沈家门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项目管理基本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家门街道本级和社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和公共资金投资绩效“双提升”,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舟普政发〔2019〕6号)、《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舟普财预〔2019〕277号)、《沈家门街道规范招投标程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沈街处办〔2019〕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含财政资金的街道本级和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及含自有资金、集体资金或相关部门专项扶持资金的街道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和村(社)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通常为辖区内的城乡建设、农林水利、边坡治理、危房解危、应急抢险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严禁举债搞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决(结)算审计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编制报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项目办)是街道统筹本级和社区、村(社)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部门,起监督检查协调作用,办公室负责人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街道项目办负责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管理和监督,享有对上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权、审核权、叫停权、检举权等,并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其他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街道项目办履职,并根据自身职责指导帮助各社区、村(社)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本级和社区、村(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3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遵循行业规定实施,并自觉接受区发改、财政、审计、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街道本级和社区、村(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30万元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根据本规程内容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街道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的立项,由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发起,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估算、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送街道项目办汇总、审查、筛选,经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形成《工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街道项目办根据《工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将《工程项目立项公示表》《建设方案征求意见书》《投资估算》在街道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备案表》交街道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 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社区党委(党支部)发起,经“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参照第七条要求,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向街道项目办申报材料并进入决策流程,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由街道项目办发《工程项目立项公示表》《建设方案征求意见书》《投资估算》,上述资料在“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备案表》交街道项目办备案。街道委派的清廉专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参与监督。
第九条 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由村(社)党支部发起,必须遵循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五议两公开”议事规则,即:应党员群众建议,经村(社)党支部提议,村(社)“两委”联席会议商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式、实施时间、招标方式等内容)建议,提请村(社)党员大会审议后形成初步的书面决议,参照第七条要求,以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名义向街道项目办申报材料并进入决策程序,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社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表决,如表决结果无明显变化的,制作《工程项目立项公示表》《建设方案征求意见书》《投资估算》,在村(社)“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备案表》交街道项目办备案;表决结果有明显变化的,应按本条要求重新启动立项程序。街道委派的清廉专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察工作联络站)、社监会(监事会)相关负责人应参与监督。
第十条 立项完成后,街道项目办根据工程规模确定是否邀请专业设计单位,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以及邀请图审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图审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施工设计图纸,由实施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前期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在项目招投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要求项目招投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人员必须踏勘现场,避免项目预算缺项、漏项或虚高。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街道本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如设计、勘测、监理等)采购项目,必须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街道本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街道项目实施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招标方式,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根据《小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实施简易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社区、村(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必须进入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社区、村(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方式必须通过村(社)两委会表决通过并附会议记录,上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街道将根据《小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实施简易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严禁将工程项目分解降低标的,回避本该进上一级招投标中心受理的范围;严禁无正当理由的直接发包行为,因特殊情况需直接发包的,必须向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根据《沈家门街道规范招投标程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采取简易招标程序。
(一)街道项目实施部门、社区、村(社)(以下称招标人)向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及委托。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简易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其它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图纸)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除应当载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工程控制价、下浮区间(间隔)或下浮率等。招标公告应在街道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如截止日为节假日时,时间顺延)。
(二)投标人根据公告(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函等组成。提交截止日期自公告发布截止之日起至提交投标资料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日(如截止日为节假日时,时间顺延)。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投标人准备投标资料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2家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再招标。
(四)开、评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相关要求和流程执行。
(五)中标候选人选取办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2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若摇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1家时,可直接发包。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标候选人选取完成后,应在2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向正式中招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街道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涉及违规违纪的予以立案查处问责。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街道和社区、村(社)的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建议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或《沈家门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项目管理操作流程及办法》中拟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审核后方可办理价款结算,核增额及超过5%以上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中标人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将施工合同、廉政合同报街道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宜实行监理机制,对于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隐蔽工程较多的工程应聘请监理单位。非公开招标(普陀区规定限额以内的)发包的,可依据舟普政发(2017)26号文件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咨询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范的示范文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明确。
第六章 项目开工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审表》报街道项目办,由街道项目办出具《工程开工令》,方可实施项目施工。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公示牌,公开工程概况、建设工期、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明确各节点进度。监理单位要现场监督,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建设单位要及时听取监理反馈,并定期现场查看,协调处置问题,确保按工期完工。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如在施工现场时间少于22天则由承包方承担签约合同价的1.5%至30%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范组织设计文明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明确安全施工方案,报街道项目办备案。
第七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街道负责项目建设部门和社区、村(社)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抓牢“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三要素。在工程开工前,要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召开施工技术交底会,进一步明确施工内容,解答施工方面问题。在施工中要指派熟悉工程的人员负责联系该工程,实行每天每次不少于一人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记录表》,做好全程留痕记录。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群众所发生的不和谐因素,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措施规范,安全责任到人,其中,社区、村(社)级工程要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或者由专门成立的项目监督小组,邀请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与街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部门共同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私自转包、工程量少做多报、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认可(若无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验收认可),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在建工程的环境保护,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因在建工程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施工单位申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和《工程材料、构配件验收报审表》均需报街道项目办备案。
第八章 工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一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人的监督检查方式,由街道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施工单位投入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求相适应,项目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程资金管理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是否出现白条支付、过支付工程款、未经审核直接支付工程款等问题,检查结束及时填写《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而后由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对项目办填写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与工程其他相关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履行对街道项目办及实施主体的再监督职责。
第九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街道项目办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讨后填写《工程项目申请变更联系单》报街道项目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工程项目变更公示表》在公示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项目办发放《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至建设单位,方可实施相应变更。
第十章 工程审价
第二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送审金额小于5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报备稽核”的方式,即由街道项目办自行委托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将结算审核资料上传至“普陀区造价审核管理平台”备案,同时保留抽查稽核权限;未经结算审核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结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
第二十九条 审核机构经审价后出具《结算审定价与合同价款对比表》报街道项目办,若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超过合同价10%,建设单位必须向街道项目办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工程增量原因,街道项目办提交至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为准。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需提供的相关依据及资料:
(一)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定额、市场价格信息;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各类工程变更调整联系单(工程变更调整批复依据)、各隐蔽工程现场确认记录;
(五)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计算书、施工图、竣工图(签署项目负责人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社区、村(社)10万以下的以集体自有资金实施的小微工程,工程金额在招标金额以下的小额工程,可实行“计大工”的形式进行结算,计价结果须经社区议事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予公示,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可。
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街道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填写《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单》,向街道项目办提出申请,街道项目办组织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决算等相关材料和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联合验收记录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组织复验。
第十二章 项目付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拨付由街道项目实施部门和社区、村(社)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与工程款支付发票汇总金额进行比较,按照不克扣、不超支、按实支付的原则提出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报表》,经街道项目办审批后由由街道和社区、村(社)财务部门支付。
第十三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街道项目办要做好所有街道和社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归档清单建立一项目一档案。通过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电子信息平台,把从项目立项到项目付款十一个环节的全部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实时录入,发现缺失的环节或程序不到位的情况,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办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电子信息平台的日常查看和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以专项督查单的形式发给街道项目办,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予以查处,并做到“一案双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