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区司法局东港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近一个月的机动车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事故明确的案件,却因一方当事人经济条件困难,使得受害方迟了一个月才拿到赔偿款。
【基本案情】
今年2月29日6时55分,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洪南线由西行车行驶至芦塔线路口时与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龚某某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路口时未按交规靠右行驶,龚某某正常行驶。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无事故责任。龚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救治,目前已经完成第一次手术,已产生相关医疗费等五万余元,当事人张某某方面已支付部分赔偿费用,尚未完全赔付。现根据医生诊断,龚某某需进行第二次手术,但因龚某某无经济能力支持后续手术费用,遂向张某某要求支付赔偿费用。双方始终就赔偿金额纠纷不止。
双方低保均困难,打好调解“预防针”
3月30日,龚某某家属向东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调查了解发现,龚某某是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身体有肢体四级残疾;张某某亦是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有听力二级残疾,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力赔偿龚某某的医药费用。通过评估分析,调解员提前向双方打上心理“预防针”,告知龚某某家属由于对方也是低保残疾人,如通过调解获得预期赔偿是有难度的;如通过诉讼途径,也有拿不到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某家属表示,作为事故责任方,还应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给予伤者尽可能多的赔偿,并约定双方于次日来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室再起争执,当即启动“背靠背”
由于事故发生以来,双方家属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数目达成共识,并多次出现反复,双方甚至恶语相向,关系较为僵持。3月31日,开始第一次调解,走进调解室刚坐下,刚待调解员介绍完流程,双方就开始面红耳赤地争吵起来,调解员当即让一方当事人离开调解室,开始了背靠背地调解。背靠背中,一方面调解员让龚某某家属做好无法拿到足额赔偿金的心理准备,但同时也给其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家属不仅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维权,而且胜诉后对方也有不肯支付赔偿的可能。另一方面,考虑到张某某家庭经济状况,实际产生的手术费用、医药费用以及相关后续费用总计金额与张某某的家庭经济能力相差太大,调解员表示会帮助其向对方请求降低赔偿数额。当晚,张某某家属同意次日再支付部分赔偿款。
调解陷入僵局,上门调解化心结
4月1日,调解员再联系张某某家属时,张某某家属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有失公平为由,表示不愿意支付此前同意支付的赔偿款。调解陷入僵局后,经调解员仔细询问,张某某家属称村内有一位“老娘舅”一直参与交警大队的调解。调解员便主动提出,与张某某家属一同到这位“老娘舅”处上门调解。当日下午,调解员向该“老娘舅”及张某某家属一同当面明确了案件的事实,以及张某某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并告知不愿支付赔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该“老娘舅”亦同意调解员的法律分析并表示愿意向张某某家属做工作,让其支付赔偿款。4月2日,调解员带着协议书再次来到张某某处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修改,最终张某某家属于当日下午签下了调解协议。4月3日,调解员陪同张某某家属到银行转账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另一方面,由于张某某家属赔偿仍不足以支付第二次手术、医药等费用,调解员通过自身关系帮助其联系医保局、街道相关科室关于医药费用报销事宜,帮助其渡过难关。此外,还也帮助张某某方面咨询是否有关低保户补助的相关事宜。至此,一起僵持月余的纠纷得以化解。
【案件评析】
赔偿类纠纷,多是因一方经济能力履行能力有限,本起纠纷也是因此而起,但“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是经济能力差的低保户,要达到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数额,可以说都是强人所“难”的,一方是很难支付,另一方是很难接受。对于责任方来说,让其倾尽所有,支付足额赔偿,可能会导致家庭不和谐,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加大基层维稳风险与压力;对于伤者来说,如不能拿到足额赔偿,会影响自身生命健康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破解这起纠纷的难题,一方面要以事实和法律为调解依据,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去处理化解。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兼顾当事人各自的困难,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努力破解当事人的难点,维护基层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