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行〔2020〕8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及清理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修订普陀区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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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少年儿童完成基础教育,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资助政策的有关事项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的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让少年儿童完成基础教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教育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中小学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下四类:

(1)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保(含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或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Ⅰ类资助生);

(2)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下简称Ⅱ类资助生);

(3)家庭年人均收入较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Ⅲ类资助生)

(4)因受灾、疾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Ⅳ类资助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以上四类学生可享受学校免费提供的每周5餐、每餐标准为6元的爱心营养餐。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年资助1200元。

2、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向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Ⅰ类资助生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年5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625元。

三、幼儿园特殊儿童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非小托班就读的低保(含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或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以及残疾学生(也称幼儿园Ⅰ类资助生)。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四、义务教育离岛就读学生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户籍在普陀区无学校(或学段)岛屿;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岛)无家庭自有住房(注:父母未成年子女房产、住宅被征用等原因已拆迁的、商住两用性质房产除外 );在普陀区教育局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除中旭科创双语班)。

(二)资助标准

每生每月2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2500元。

五、工作要求与办理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审核资助对象时,要深入调查,掌握确切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把好初审关,做到“应报尽报”。

各中小学、幼儿园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助尽助”和“专款专用”。

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安排专门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离岛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中小学贫困学生资助办理程序

符合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填报《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Ⅰ类、Ⅱ类资助生须附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Ⅲ类和Ⅳ类资助生由所在学校审核该学生家庭贫困状况。学校汇总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审批表》(附件2),并附申请表及Ⅰ类、Ⅱ类资助生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后返还学校,原件归还学生,复印件由学校保管存档。

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需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报送一次审批表。各校资助学生无新增的,不再附申请表;如有新增的,需附新增学生申请表及Ⅰ类、Ⅱ类资助生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后返还学校,原件归还学生,复印件由学校保管存档。

(二)幼儿园特殊儿童资助办理程序

符合享受资助的特殊儿童,在每学年开学初填报《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负责审核并汇总,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审批表》(附件2),并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后返还幼儿园,原件归还学生,复印件由幼儿园保管存档。

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幼儿园需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报送一次审批表。各幼儿园资助儿童无新增的,不再附申请表;如有新增的,需附新增儿童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后返还幼儿园,原件归还学生,复印件由幼儿园保管存档。

(三)义务教育离岛就读学生资助办理程序

符合离岛就读资助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前向指定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普陀区离岛就读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3),经指定就读学校就读签证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于第二学期4月30日前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普陀区离岛就读学生资助审批表》(附件4),并附申请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80%,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承担20%。

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各类资助申请表、审批表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项目及金额,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发文下达。

六、其他

本通知发布之日为202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为2020年5月24日,原《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陀区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舟普财行〔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 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审批表

3. 普陀区离岛就读学生资助申请表

4. 普陀区离岛就读学生资助审批表

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0/9/30/art_1229296024_1624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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