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人社〔2020〕3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船员职业中介的通知
各船员职业中介机构:
船员职业中介行业是渔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外来船员数量逐年增加,船员职业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保障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渔业安全等问题。为加强船员职业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船员持证上岗。根据各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渔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船员职业中介机构必须首先核查船员身份信息和持证情况,确认证书有效适岗后,方可介绍船员上船务工。
二、加快完善船员中介流程。积极推行渔业劳动力中 介服务市场化,加强渔业船员流转信息化建设和规范管理,各船员职业中介机构需对船员进行信息登记,建立船员数据库,为后续试点探索点渔业船员劳务流转联网追溯工作提供基础。同时要做好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船员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强化船员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格落实船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中介机构,在船员招聘、政策扶持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违反船员职业中介规定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船员中介服务。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船员职业中介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和联合督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将其清理出中介市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