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197/2021-140856 公开日期 2021-01-21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文号 舟普财执法〔2021〕1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1-01-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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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168号鑫泰广场421室

电话:  0576-88680778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3层

电话:0580-3805011

采购人: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13层

电话:0580-3805011

被投诉人:舟山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6楼

电话:0580-6202033

投诉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台州跃龙”)因对被投诉人舟山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正大”)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D【2020】169) 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针对台州跃龙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舟山正大、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等其他相关方进行调查了解,相关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诉称:

本项目中标单位应该是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而不是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一)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管是有效标还是无效标,中标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中标单位都是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首先,这条规定是建立在“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基础上的。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去掉了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最低报价,犯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

其次,在“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基础上的,再算下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否中标,如不中标,不作任何处理。如中标,只要专家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才开始启动这一条款。因为只有最低价中标了,才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最低价没有中标的,它不可能也没有资格服务,所以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最低价没有中标的,也不可能存在“不能诚信履约”,因为最低报价的单位不可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再次,如最低价中标了,专家通过启动这一条款,将最低价中标作为无效标后,也不能去掉最低的报价。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取消最低价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中标。如果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三家,取消一家投标单位后,只有两家有效投标单位,不符合公开招标必须3家或3家以上的规定,故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二)质疑答复函将关键的质疑故意回避,不作答复。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事实上招标代理机构已设定了最低限价,被质疑的两个单位很明显知道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但就是不答复。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事实上招标代理机构已去掉报价中的最低报价,被质疑的两个单位很明显也知道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但就是不答复。

(三)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的规定,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的规定。

(四)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即使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无效标,也不能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取消。

1、我单位在台州市水库移民工作中心的投标过程中,也出现过报价最低且很低的情况,我单位以13,970.00元中标。如我单位没有中标,肯定不会启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这一条款。由于中标了,当时专家也生怕我单位不能完成审计工作,或者生怕不能履行合同,故启动了这一条款。结果,我单位在约谈过程中明确表态:虽然是亏损,但愿意审计。理由是,要在水库移民系统中做点名气,就算是0元价格也要做,且有充分的理由保证质量不会与50万元的中标价有任何的区别。最后,我单位非但不作无效标,还认真履约,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各相关单位如何了解情况的,可与台州市水库移民工作中心联系(联系人:孙耀副主任)。

2、很高的权威单位财政部处罚过部分单位以“规定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的实例。详见《财政部处理22家代理机构》的真实报道。

投诉请求:

一、对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条例、法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舟山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故意将关键的质疑不作回答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舟山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详细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继续要求其回复未回复的质疑。

三、尽快确定我单位中标。

被投诉人舟山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一、投诉人提出的关于不应将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管是有效标还是无效标,中标结果都是一样,中标单位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本项目报价评审时,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3880元(其他投标单位报价在315000.80元到498800元之间),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有可能影响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遂在评审现场进行询标(见附件1),要求其在2020年11月12日11时50分之前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截止2020年11月12日11时50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公司后于2020年11月12日11时58分又通过我单位工作人员邮箱发送了澄清说明(见附件2),并澄清其报价为338800元,进一步证明了原报价为不合理报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315000.8元,并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本项目中标人为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投诉人提出的“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规定前提是“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本项目评审中该单位投标报价虽然是最低价,但不作为评标基准价是因为在报价评审时,该单位投标报价被作为无效标处理从而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非投诉人所说故意去掉最低报价(33880元)。因此,本项目评审流程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投诉人投诉的关于本项目质疑答复函将关键的质疑故意回避,不做答复,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本项目并未设置最低限价,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虽然是最低价,但已作为无效标处理(详见第一条),并非投诉人所说的设定了最低限价。

三、投诉人投诉的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质疑回复函中引用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仅以此说明在招投投标法中,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报价未低于成本报价的,其投标亦作否决处理。

四、针对投诉人所举案例,答辩意见如下:

投诉人所举案例中表示约谈过程中其以低价投标,且明确表示虽亏损但愿意审计,并提供了理由确认其报价,因此未被做无效标处理。其案例与本项目情况并不一致。

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处理22家代理机构》的报道里面涉及的“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存在,本项目并未设置“成本价”及“报价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投标”的要求。因此该案例并不适用本项目。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辩称:

一、投诉人提出的关于不应将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管是有效标还是无效标,中标结果都是一样,中标单位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本项目报价评审时,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3880元(其他投标单位报价在315000.80元到498800元之间),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有可能影响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遂在评审现场进行询标,要求其在2020年11月12日11时50分之前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截止2020年11月12日11时50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公司后于2020年11月12日11时58分又向我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送澄清说明,并澄清其报价为338800元,进一步证明了原报价为不合理报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315000.8元,并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本项目中标人为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投诉人提出的“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规定前提是“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本项目评审中该单位投标报价虽然是最低价,但不作为评标基准价是因为在报价评审时,该单位投标报价被作为无效标处理从而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非投诉人所说故意去掉最低报价(33880元)。因此,本项目评审流程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投诉人投诉的关于本项目质疑答复函将关键的质疑故意回避,不做答复,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本项目并未设置最低限价,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虽然是最低价,但已作为无效标处理(详见第一条),并非投诉人所说的设定了最低限价。

三、投诉人投诉的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针对此内容答辩意见如下:

质疑回复函中引用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仅以此说明在招投投标法中,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报价未低于成本报价的,其投标亦作否决处理。

四、针对投诉人所举案例,答辩意见如下:

投诉人所举案例中表示约谈过程中其以低价投标,且明确表示虽亏损但愿意审计,并提供了理由确认其报价,因此未被做无效标处理。其案例与本项目情况并不一致。

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处理22家代理机构》的报道里面涉及的“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存在,本项目并未设置“成本价”及“报价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投标”的要求。因此该案例并不适用本项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D【2020】169),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1月12日组织开标评审,共有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11月12日发布中标公告,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11月15日投诉人台州跃龙关于本项目书面提出质疑,2020年11月23日被投诉人舟山正大和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杭州智隆中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未通过。其他6家有效供应商的报价分别是: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48000元;浙江中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20000.78元;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4994元;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98800元;浙江华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15000.80元;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3880元。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英泰”)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杭州英泰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杭州英泰在2020年11月12日11时50分之前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报价合理性。

四、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2日11时58分通过舟山正大工作人员的邮箱发来电子邮件,对其投保报价进行修改。澄清其报价为338800元,实际报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小写:¥338800.00。而杭州英泰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上的开标一览表显示,报价大写为叁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为¥33880.00 。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英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所以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杭州英泰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杭州英泰因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无证据表明是“代理机构故意去掉了最低报价”。本机关认为评审流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章开标评标第六十条非常明确,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因此并非只有最低价中标才能启动该条款。

三、投诉人所述“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去掉了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最低报价”、“事实上招标代理机构已设定了最低限价”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台州跃龙《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服务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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