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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2021]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1-21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9)[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0年度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普陀区沈家门街道20-10号地块(普陀城西新驰路夏新段工程),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位于沈家门街道平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侧为空地,西侧为空地,南侧为空地,北临海天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沈家门街道平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6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旱地>)。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该项目征地不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

五、该项目不存在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9)[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3017850  监督电话:0580-3055964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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