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用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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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了保障我区城市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用房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我区公园和广场配套服务用房的管理现状,出台《普陀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用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服务用房基本管理、服务用房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18条内容。其中,核心在第二、三、四等三个部分,重点介绍了用房基本管理范围、用房经营管理程序以及经营者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具体为:

1、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监督、职责分工等总体内容,明确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负责养护部门的工作职责。

2、第二章为服务用房的基本管理,共3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基本管理规定,明确用房的基本使用原则、用房经营类适用范围等。

3、第三章为服务用房的经营管理,共4条内容。主要内容为社会资本进入此类用房的经营流程,重点明确了经营程序、经营者条件、经营期限、经营收入流向等内容。

4、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4条内容。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5、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内容。主要内容为明确政策执行效力、实施时间等。

三、《办法》的亮点

1、定义公园服务用房基本使用条件

第六条规定用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营类型,第七条规定用房的装饰装修与物品陈设等应该与公园性质、功能和整体环境相符合,第九条规定用房不应作为茶楼、高档餐馆等性质使用。

2、规范公园服务用房经营管理流程

第十条规定用房应按相应流程申请经营,包括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收入的分配。

3、明确公园服务用房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他情况的补充

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不允许出现的经营行为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出现非主观情况下经营变更的相关问题。

四、本《办法》自2021年 1月3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嵇麟峰

联系方式: 13645801990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用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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