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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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上级部门明确要求。2020年伊始,中央、省、市高度重视粮食生产,二季度省委省政府实施“争先创优”行动部署安排,成立省农业专班,全力推进粮食增产保供,印发《浙江省农业专班关于印发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农专班发〔2020〕1号),下达了各地全年粮食生产考核任务,并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市委市政府随即也成立了全市农业专班,并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45号)文件,明确了市级补助政策。

今年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中,我区水稻面积指标为去年实际面积的2.5倍(2019年全区水稻面积是1470亩,2020年任务是3700亩,增幅151.7%),考虑到粮食生产效益相对较低,农民种植积极性普遍不高,因此有必要出台进一步政策予以扶持。

二是原政策也确需调整。目前我区实行的粮食扶持政策是于2015年制定颁布的,已实施5年,部分政策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粮食生产情况。

根据以上背景及要求,结合普陀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一是学习领悟各级政策细则。2020年5月,省出台《浙江省农业专班关于印发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农专班发〔2020〕1号);6月,市政府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45 号)后,区粮食专班对省市及定海区等兄弟县区各项补贴扶持政策进行了深入学习与提炼,对我区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了工作方向与扶持力度。

二是结合普陀实际起草政策。根据上级政策扶持方向,区粮食专班充分调研了全区粮食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针对我区粮食生产中的现实需要,对部分政策进行大胆突破,并经区领导指导,由我局起草了本《政策》。

三是征求各方意见完善补充。从8月开始,多次征求各镇、街道及区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区法制办规范性审查,完成对《政策》稿的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包括了加大粮油生产补贴、夯实粮油生产基础、完善粮食产销衔接、提升金融保险服务和强化宣传监督力度五方面的内容。

(一)加大粮油生产补贴

在参照省市新出台的补贴政策后,我区在上级补贴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加码,以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配套区级资金。同时,考虑到普陀海岛土地相对分散的实际情况,特将旱粮大户认定标准从省市要求的50亩起降低至20亩起。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对种植早稻、晚稻5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每亩分别给予520元(其中:省补120元、市补200元、区补200元)、420元(其中:省补120元、市补150元、区补150元)的补贴。

2.对种植大小麦、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番薯、玉米和山稻等旱粮2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每亩给予220元(其中:省补120元、市补50元、区补50元)的补贴。

3.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50亩以上,且间作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按“三园”间套种给予每亩120元(其中:省补120元、市补0元、区补0元)的直接补贴。

4.对种植油菜5亩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给予每亩200元(其中:省补120元、市补30元、区补50元)的补贴;对种植绿肥作物5亩以上的规模种植主体给予每亩30元(市补30元)补贴。

其中3、4两项为此次新增。上述补贴政策相比原先的种粮大户每亩130元的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二)夯实粮油生产基地

主要鼓励粮油生产扩面、农田管护与粮油生产配套设施设备提升。具体为:

1.鼓励土地流转复耕。对长年闲置土地(连续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要鼓励集中流转复耕,复耕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用于粮油生产的种植主体给予其每亩200元的复耕补贴。对复耕过程中涉及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修复及新建投入,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此项为我区单独政策,省市未出台)

2.鼓励主体扩面种植。对流转种植500亩及以上的大规模种植主体,比上一年每增加流转种植100亩给予1万元奖励,200亩2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多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与其他补贴可叠加享受(此项为市级政策,区里不另外配套)。

3.鼓励农机装备升级。对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谷物烘干机、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等粮食生产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在享受中央、省市各级补贴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省级以上补贴30%,市级补贴10-20%,区级补贴20%,总补贴比例在70%左右)。

4.加强农田建设管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增加水田面积,鼓励扩种旱粮,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对于存在粮食功能区“非粮化”问题,督促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严守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大力推广应用高产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开展粮食高产高效示范创建,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此项是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完善粮食产销衔接

重点保障区内种粮主体不出现“卖粮难”问题,通过政府+市场的手段,积极引导订单生产,确保种粮积极性得到长久保持。对在规定期限内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的本地生产、质量指标合格的订单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早稻订单每百斤奖励30元;晚稻订单每百斤奖励20元,每亩不超过180元。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鼓励多元主体和社会化储粮,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源应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如地方粮储企业因收储普陀本地粮源而产生亏损的,对其亏损部分给予全额的补助。

(四)提升金融保险服务

此款是对现有政策的进一步沿用及强调。认真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精神,切实为种粮农户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规模化种植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继续实施稻麦、油菜生产政策性保险,提高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对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的农户,财政给予不低于93%的保费补助。

(五)强化宣传监督力度

一是相关部门要尽早安排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通知本区域内的粮油种植大户,做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进一步明确补贴申报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明确“对不以粮油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三是严肃资金使用规范,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粮油生产主体,将坚决追回补贴款,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其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关于本政策实行日期

考虑到目前水稻已开始收割,各项工作急需本政策指导,如按常规要求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恐影响今年考核任务完成,因此建议本政策在公布后立即施行。

解读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沈舟兵

       联系方式:18857052039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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