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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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村、社区调委会:

现将《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1日


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民调解奖励补助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普陀”“法治普陀”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省司法厅下拨和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调解工作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谁调解补助谁”、“以案定补”和“一案一补”的原则实施。

“以案定补”是指,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并登记造册、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

“一案一补”是指,一个人民调解案件只能给予一次补助;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按一件案件的补助标准计算。

第三条  我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由“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区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区人民法院相关副院长、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司法局分管调解工作的副局长、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等为成员,由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补助范围为:区,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发放补助经费的纠纷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调解纠纷为依据。

第二章  矛盾纠纷等级

第五条  矛盾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分类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分为口头纠纷、简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等五个等级。

(一)口头纠纷

口头纠纷是指口头调解成功并登记在册,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二)简单纠纷

简单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明确,纠纷易解决,现场双方同意,仅有调解协议书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三)一般纠纷

一般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有争议,须协商处理的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道路交通、医疗等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纠纷协议书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一般是指标的在1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三人(不含)以下受伤害的纠纷。

(四)疑难复杂纠纷

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一般是指赔补偿标的在50万元以上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疑难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疑难的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

重特大纠纷是指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害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政府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矛盾纠纷调处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内容合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口头纠纷:调解成功,并录入系统,每件补助30元。

(二)简单纠纷:调解成功,并登记造册,每件补助80元。

(二)一般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有规范协议书的,每件补助15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助400元。调处成功,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一般纠纷标准补助。

(四)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中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涉及当事人5 人以上10人以下(包括10人)按2件计算;11人至30人按4件计算;31人至60人按6件计算,61人至100人按8件计算;100人以上由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符合规范要求,每件补助800元,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疑难复杂纠纷标准补助。

(五)司法确认案件:推行司法确认制度,对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等基层调委会完成的司法确认案件,额外给予案件纠纷10%的奖补。

(六)优秀、典型案例:对参加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的案件,按照评选出优秀、典型案例,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每件的奖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特别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每位调解员每年办理矛盾纠纷100件以上。不足100件不予补助,超过100件的案件统一按照每件补助100元计算,但案件补助经费的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其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每位调解员每年办理一般矛盾纠纷20件和疑难重大复杂纠纷10件以上。不足30件不予补助,超过30件的案件统一根据案件类型按标准补助,但案件补助经费的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由普陀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口头纠纷按照10元每件进行补助,但整个调委会的案件补助经费的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九条 驻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每位调解员每年办理矛盾纠纷40件以上,不足40件不予补助;超过40件的案件数每件补助100元。案件补助经费的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获省级(含)以上人民调解先进个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人民调解案例被省级(含)以上案例库录用的或获得省级(含)以上表彰的,每件给予奖励1500元。同一案例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

第五章  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如实上报调解案件,填报数据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在每月5日前及时将上月调处的案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主要审查调解案卷是否规范,初步确定纠纷等次;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材料由区司法局促进科进行初审。未设立直属司法所的委托政法或综治部门汇总统计,制作报表经镇(街道、管委会)调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促进科负责对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补助经费”案卷进行核查,对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整理、汇总和抽查核实,经会审、抽查后报“补助经费”评审组审定,并经区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审定后统一制表并报局领导签字后发放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无特殊情况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一般为前年度11月至当年度10月),各镇(街道、管委会)以调委会为单位汇总本辖区每位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和补助金额,并经调委会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司法局促进科。

根据财政管理要求,发放时间为当年12月。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由各司法所、管委会相关部门提供银行账号),于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案件编号及时发放给具体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一)由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委会备案的纠纷案件;

(三)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

(四)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五)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

(六)经审核认定不应补助的其他纠纷案件。

(七)未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案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补助对象主要是指全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特别明确其身份为非国家公务员(含事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严禁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弄虚作假,区司法局不定期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调解案卷进行评查。对被查出弄虚作假的,除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进行追回外,并扣发该调委会补助经费,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配套补助。

第二十条  通过浙江法网人民调解版块等线上平台调解的案件补助标准,参照第四章进行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普司字〔2019〕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2、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适用于银行转账)


附件1: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报送单位:               司法所(调委会)   (盖章)        报送时间:         

           

调处矛盾纠纷数(件)

口头纠纷

简单纠纷

一般纠纷

疑难复杂纠纷

重特大纠纷

合计

合计

注:本表于每年610日、1210日前由本级司法所(调委会)审查汇总后报区司法局促进科。


附件2:

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适用于银行转账)

调解会名称

(按行业性调委会、乡镇(街道)调解会等分类填列)

调解员姓名
(户名)

调处纠纷数(件)

补助

金额

(元)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调解
手机号码

重特大纠纷

800 /件)

 

疑难复杂纠纷
400 /件)

 

一般纠纷
150 /件)

 

简单纠纷
 30/件)

口头纠纷(10元/件)

合计

大写:

( 舟山市普陀区       调委会          月至           )

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分管领导:          调委会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备注:需取得银行回单作为证明汇款成功的原始凭证。

此表同时需要上交纸质版,纸质版需要调委会负责人、分管调解工作的乡镇副书记签字,盖调委会章。


本文政策解读:http://www.putuo.gov.cn/art/2021/10/11/art_1229296024_1639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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