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3260/2021-130539 公开日期 2021-10-1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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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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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一、起草背景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民调解奖励补助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普陀”“法治普陀”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我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

三、办法适用范围

对区、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调解工作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省司法厅下拨和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谁调解补助谁”“以案定补”和“一案一补”的原则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2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矛盾纠纷等级共1条,分为口头纠纷、简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等五个等级,明确了各等级的范围。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条件共1条,规定了口头纠纷、简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等五个等级纠纷的补助标准。同时对司法确认案件和优秀、典型案例的奖补也一并予以明确。

第四章特别补助标准和条件共4条,对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驻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普陀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特别补助标准,设置底数以及封顶条件。调解员以及调解案例获省级以上表彰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补助发放程序共6条,明确了人民调解补助经费发放程序为每年发放一次,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制作报表经镇(街道、管委会)调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区司法局促进科负责对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补助经费”案卷进行核查,经会审、抽查后报“补助经费”评审组审定,并经区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审定后统一制表并报局领导签字后发放补助经费。补助经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中。并规定了不予补助,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的情形。

第六章其他规定共4条,明确人民调解补助对象;严禁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弄虚作假;明确其他主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配套补助;线上调解也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普司字〔2019〕45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普陀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解读人:俞英超(科长);电话:0580-3067956。

文件原文:http://www.putuo.gov.cn/art/2021/10/11/art_1229296022_1639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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