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住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商务中心2号楼。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区委编办批准,由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由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服务中小企业。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1、参与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社 会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2、承担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发展相关具体工作,参与企 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
3、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开展全区经 济运行监测、企业重大风险防控等数据分析。
第七条 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3、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
4、监督服务中心履职情况;
5、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二) 义务:
1、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自主开展业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2、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3、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三定方案》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依法行使自主权。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正常渠道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3、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区 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由举办单位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发展中心领导班子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的党员由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党支部统一管理,编入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局机关党支部是服务中心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组织,直接负担着服务中心的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要在区经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党支部为服务中心党员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成员编入举办单位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在区经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财务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1、成立章程制订工作领导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2、章程报送区经信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3、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3、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4、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5、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解散:
1、区委决定终止的;
2、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
第三十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