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8号)文精神以及《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提出的“合理制定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将普陀区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1183元,全年按12个月发放。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