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余显祖(个体工商户)店面检查。经台账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针对工业气体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调查,该单位于休渔期在螺门渔港码头内开展了船舶修理业务,所使用的工业气体有氧气、丙烷、二氧化碳,气体采购于舟山某气体有限公司,并由该气体公司送货员勾某虎负责运输配送,日常分类储存于店面的房间内。我局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已于2021年6月30日整改完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对余显祖(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