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4XX/2021-131656 公开日期 2021-11-1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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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烦企扰民”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机关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内容和清理程序

(一)清理内容

1、涉及“烦企扰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涉及企业民生、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职业资格许可等方面有关条款;

2、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保护有关精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3、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4、涉及惠企条款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已失效和实际未在兑现的规定;

5、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主要依据已被明文废止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程序

2021年3月起,陆续发布《关于开展“烦企扰民”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惠企政策条款梳理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通知,组织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2021年8月,区司法局根据4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代拟了《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3日至9月9日,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均无意见;9月6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16日至9月23日,区司法局对《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并公布。

三、清理结果

决定废止(失效)21件。

四、实施日期说明

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已被新文件宣告废止的部分文件,自新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因施行期届满失效的部分文件,自有效期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

解读人:郑迪

联系方式:0580-3010792

文件原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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