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章晓明,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住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32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015。
2019年12月,经上级部门通报,当事人章晓明于2014年3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但其曾于2011年5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情形,期间违规领取的退休待遇应予追回。我中心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但当事人均拒绝返还违规领取的退休待遇。为此,我中心决定依法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退休金。
经查明:当事人章晓明原系舟山市特种钢厂锻工,工作时间10年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认定工龄38年4个月,并在2014年3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3174.9元/月(逐年根据基数调整递增)至2019年12月。期间,共领取退休待遇计263761.7元。
因当事人章晓明在2011年5月被刑拘,同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情形,期间领取的退休待遇应予追回。截至2021年2月,通过我中心扣回部分款项,尚余229979.8元。
以上事实及核定有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普陀区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退休核定、新退休核定各一份)、养老金待遇享受证明和发放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为凭。
据此,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的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责令当事人章晓明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7日自行退还违规领取的退休待遇229979.8元。
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开户行:邮政银行普陀区支行
账户:舟山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支出专户
账号:100295160170010001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本询问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社保部门,第二联交被调查询问人
第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