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115G/2021-141131 公开日期 2021-11-22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舟山市普陀区体育中心章程(初稿)
发布日期:2021-11-2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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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体育中心(挂普陀区青少年体育学校牌子)。

舟山市普陀区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中心)住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西三楼。

第三条 体育中心是经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体育中心开办资金270万元,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体育中心宗旨:为全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育设施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体育中心业务范围:指导全区群众体育活动,体育下乡等体育健身指导服务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指导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实施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等重大体育竞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全区国民体质测试。

第七条 体育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体育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普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体育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体育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体育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体育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体育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体育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体育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体育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体育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体育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体育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体育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体育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体育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体育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体育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体育中心宗旨,维护体育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中心的党员由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编入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局机关党支部是发展中心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体育中心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体育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体育中心参与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体育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支部发现体育中心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所属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体育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体育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体育中心建立集体决策机制,议事决策范围:

 1.本单位重大决策;2.本单位重大项目安排

第二十一条体育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中心编入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体育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区文广旅体局工会组织的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体育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体育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体育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体育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体育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体育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体育中心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体育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体育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体育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体育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体育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体育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三)章程报送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查。

(四)章程报送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体育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中心有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体育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体育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体育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体育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体育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舟山市普陀区体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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