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环普违改字〔2021〕53号
发布日期:2021-12-0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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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舟山市普谷公用事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A3MAG0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港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富丹路1-2号一楼

经查:2021年8月19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的展茅工业区B区碶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展茅工业区B区内受污染的雨水通过碶门排放至附近海域,采样人员在该碶门内采集水样2瓶。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8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21)水字第134号》显示,该碶门向海域排放的废水氨氮浓度为52.1mg/L,总磷浓度为7.19mg/L, 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中氨氮浓度25mg/L,总磷浓度1mg/L的规定,涉嫌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普环检(2021)水字第134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2021年责改53号(普谷公用事业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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