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300263906XA/2020-142848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0〕97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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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六稳”“六保”的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地维护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切实落地。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文件内容进行制定,对6项就业创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创业平台运营补贴

持续优化创业环境疫情期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入驻创业平台的创业主体减免房屋租金的,可申请享受减免实际房屋租金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创业服务补贴

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对创业导师库、创业师资库人员或应邀提供创业服务的人员,在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活动中提供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参加活动的时长,给予最高3000元/次的创业服务补贴。若需邀请特别专家,经人社部门报备,也可按实际需要申报补贴。

(三)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农民工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非本市户籍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3年内,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中小微企业在今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享受1000元/人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含)以上的,可享受500元/月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于今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六)失业保险金

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2037286

创业政策事项:2263602

就业政策事项2263915

失业政策事项2054501

政策原文: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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