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普文综罚字〔2021〕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锦华百货商店(杨雪英)
执法部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舟山市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现查明,2021年6月杨雪英把从义乌商品市场进货的出版物《熊出没大迷宫》图书系列、《喜羊羊与灰太狼》图书系列,摆放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路88号二楼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锦华百货商店内的文具区货架上销售,于2021年11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因查获的出版物无进货凭证,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视为无违法所得,总码洋为930元(《喜羊羊与灰太狼》图书系列单价3元×250册,《熊出没大迷宫》图书系列单价10元×18册),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为651元(总码洋的70%)。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2.《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采取措施程序合法;4.对经营者杨雪英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雪英承认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5.《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杨雪英身份信息;6.《无相同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事实;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已履行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解除措施。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出版物《喜羊羊与灰太狼》图书系列和《熊出没大迷宫》图书系列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消除、改正违法行为,并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较少,无违法所得,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普文综罚告字〔202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熊出没大迷宫》图书系列18册,《喜羊羊与灰太狼》图书系列250册,共计出版物26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