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期原则上为2016—2018年,已经过了管理时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普陀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舟山市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 明确了本资金的来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
1、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二) 明确了资金支持的范围、对象和分配类型
1、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总量控制和减排计 (规)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含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按照行业性整治提升要求,实施淘汰关停、 搬迁入园、污染整治示范以及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生态示范创建、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项目;环保规划的研究制订、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订、生态示范创建等;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及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等综合管理项目;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城乡环境监督员、 企业环境监督员以及环境志愿者等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的宣传、 培训、 公众参与等专项活动,环保知识普及、 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基地建设以及其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化相关工作;根据省市区生态环境系统、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2、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且在近二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记录,列入生态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单位,近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或能确保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余配套资金。
3、专项资金的分配类型包括政策兑现资金、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经费、科技创新条件建设经费、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经费、专利工作经费、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科技中介服务经费等。
(三) 明确了资金分配的标准
明确了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60%)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40%)进行分配。
(四) 明确了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镇、街道、管委会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在资金下达当年12月底将绩效目标表(附件2)和绩效报告上报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检查,并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
(五)其他内容
明确了政策的实施日期以及政策解释单位。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行财科,电话:0580-3062881;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办公室,电话0580-687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