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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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为妥善解决我区部分由偏远小岛迁居到普陀城区的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对居住在普陀城区的部分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的暂行规定》(舟普政办〔2021〕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及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因工作就业、看病求医、子女入学陪读等原因,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实际居住在普陀城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的 27个城市社区,下同)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 30 周岁)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已在普陀城区实际居住生活满 3 年(含)。

2、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满 2 年(含),共同申请人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需归属主申请人的;主申请人未婚的需满 30 周岁(含)。

3、申请家庭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 万元(含)

4、申请家庭总财产低于15 万元(含),申请家庭非住宅房产以及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小干岛、金塘,下同)外的房产经评估后价值归入家庭财产,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产除外。

5、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内无住房,原有住房已转让的(含出售、赠予、析产等),截至申请之日已满 3 年以上(含)。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有住房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应小于 18 平方米(含)。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7、申请家庭在公共信用平台近 5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8、申请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 7 项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申请: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

(2)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一、二级)、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年满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4)具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对于是否为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认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5)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或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

1、《舟山市普陀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偏远小岛困难家庭适用)》(一式二份);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承诺书(复印件二份);

4、渔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应提供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特困证(复印件二份);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内有私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租住他人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二份);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7、其它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

(二)审核。偏远小岛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后,将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材料分送区民政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婚姻状况、经济收入及财产情况等进行审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示和告知。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核发配租资格证。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

五、保障方式及配租房源

1、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配租资格的居住在普陀城区的小岛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原则上根据待保障家庭数量和房源供应情况通过入围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

2、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供20套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该类保障家庭的配租房源,房源坐落在城北瑞欣家园。

六、申请受理地点、时间

申请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

申请受理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

七、其他

1、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保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2、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之前房租。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保中心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房源:

(1)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3)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附属用房)转让、 转借、转租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5)保障家庭已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6)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保障家庭未按照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可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舟山市普陀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偏远小岛困难家庭适用)》及其它表格可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zjputuo.gov.cn/)下载,咨询电话:0580-3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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