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作一天半便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1-12-3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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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25日,马某雇佣郭某前往东港展茅最美公路山上进行绿化除草,双方约定工资200元一天。后郭某于2021年11月26日进行作业时,不慎被割草机割伤手指,马某当即将郭某送往浙江普陀医院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分院进行救治。初诊体格检查证明显示:左手食指末节挫裂伤约2.5CM,皮瓣游离血运不佳节,出血,手指活动可。诊断:手指挫伤,左手食指挫伤。就诊期间所有费用均已由马某支付完毕。现郭某手指基本康复,双方就相关费用产生争议,特来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1.2021年12月15日,双方到司法所就郭某在雇佣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及相关费用案件进行调解,同时,司法所联系马某的发包人郑某一同参与调解。15日上午9时许,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案件经过、当前争议及各自诉求进行了充分了解。郭某认为,受伤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要求马某支付30天误工费及康复期间的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马某认为,郭某才工作一天,且因其自身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受伤,医药费由其承担已是尽了雇主最大责任,表示对30天误工费的要求,无法接受,只同意7天的误工费,最多支付1500元了结此事。由于双方就争议金额相差较大,调解员随即通过背靠背方式向双方说法明理。调解员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由于郭某在工作时受伤,如马某不能证明郭某系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导致受伤的,则该责任就应由马某承担,并且医院已出具诊断证明并建议休息两周,故应支付14天的误工费。同时,郭某提出的30天误工费的诉求亦欠合理,由于郭某工作并非固定工作,人身约束性不强,且工作受天气、工程、甚至自身状况影响。经调解,后双方同意以14天的标准予以支付误工费.同时,另支付给郭某营养费、治疗费等共计2900元,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

2.2021年12月22日,双方再次到司法所申请调解,郭某提出马某还应支付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6日工作期间的工资300元。马某认为,郭某出尔反尔,此前达成的协议金额已经将工资等都计算在内,并不愿支付。后调解员联系发包人郑某说明该情况,工资系郭某的正当权利,因郭某2021年11月25日开始工作,11月26日上午受伤,理应支付其1天半的工资。郑某表示会向马某做思想工作让其支付,后经调解,马某另支付郭某工资3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案例点评】

该案件马某与郭某系雇佣关系。法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赔付误工费标准的确定,尤其是误工费的时长是14天还是30天。一般来说,双方可在完全康复后再进行调解,从而确定误工的时间,进而确定具体的误工费用,而该案件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做计算依据。因此,在郭某尚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双方同意,才可以进行调解。

对于双方调解金额有差距的纠纷,要充分利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不仅应从法律层面让当事人知晓各自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应从以和为贵的处事原则出发,告知双方既然想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更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出各自的让步,拿出诚意来处理。真正让人民调解成为愈合双方争议的有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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