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2021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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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等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普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资源实际,制定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条。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

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突出了组织领导。《实施办法》明确“在普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明确了部门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区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与“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本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区外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确定各校的招生计划、班级规模。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区)评估操作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班额限制规定,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额严格控制在45名以内。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须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采取先报批、后招生的办法,由区教育局审定批准后才能招生。公办小学、初中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区教育局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到该校就学。各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按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四)明确了学区划分及录取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普陀城区(指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下同)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划分”;规定了“民办舟山中旭科创双语学校双语班和民办育才学校”招生范围。

(五)规定了入学对象年龄及录取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的年龄要求为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新生的招生对象为当年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开学前提出申请(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材料),户籍属于普陀城区的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普陀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505室,下同)备案(其中在普陀城区幼儿园就读的到就读幼儿园备案),户籍不属于普陀城区的报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备案。适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适龄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向普陀特殊教育点申请就读。对重度智力残疾或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学区所在学校按规定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规定了录取办法为:全区小学、初中招生实施公、民办同招,统一按报名登记、组织录取、公布录取结果三项程序办理。

(六)明确了“学籍管理”和“转校插班”规定。明确:区教育局根据核发与审定的招生名单下发各校新生学籍序列号,并督促学校及时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学籍,实时监控学校招生行为,实现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明确:根据浙江省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件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对城区及海岛学校转校插班的办法及时间进行了具体明确。

三、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由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徐波

联系方式:0580-3012542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2021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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